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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法定憲法宣誓制:暫未擴至所有公務員,65字誓詞曝光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6月24日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根據草案,中國擬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并指出“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草案將憲法宣誓制度適用的范圍予以擴大,將“一府兩院”(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納入進來。
但草案暫未將全部公務員納入該制度的適用人員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在就決定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按照現行公務員法適用范圍,公務員還包括中共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工作人員。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方面有顯著差別,全部納入或者部分納入該制度的適用范圍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決定草案對宣誓活動的組織、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等亦做出具體規定。例如,關于宣誓活動的組織,決定草案分三種情形作了規定,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民的宣誓儀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等負責組織的情形等。
根據決定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舉行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決定草案還提出了65個字的誓詞,適用于所有宣誓人員。這65字誓詞為:
“我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職責,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自覺接受監督,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努力奮斗!”
四大看點
看點一: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意義重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6月24日的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作草案說明時說:“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對于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一些國家還單獨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制度作出規定。
我國的憲法法律雖然還沒有對宣誓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但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開始組織公職人員進行就職宣誓活動。2009年初,北京市海淀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就職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就職人員手拿憲法面對國徽宣誓。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憲法宣誓制度雖然是一種形式,但它是追求依憲治國內容和實質,建設法治國家的一種必要形式。沒有這些形式,憲制、法治的嚴肅性和權威就無法保障和維護。
看點二:
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納入宣誓范圍
草案規定,凡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這其中,包括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國家軍委主席、副主席、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據介紹,在決定草案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是否將全部公務員都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范圍,對此,韓曉武說,按照現行公務員法的適用范圍,公務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這些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等方面有顯著差別,全部納入或者部分納入適用人員范圍都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為宜。
看點三:
使用統一規范的誓詞
此前,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建議。在今年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龍國英就建議,盡快在全國范圍內規范憲法宣誓制度及其活動方式,規范宣誓活動的主持人、誓詞、程序、場所等,將宣誓活動規范化、法制化。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多數人認為目前規定的宣誓人員雖然在級別、種類、工作任務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在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憲法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此外,韓曉武說:“統一、規范的誓詞也有利于保證宣誓的嚴肅性。”因此目前草案提出了適用于所有宣誓人員的誓詞。
看點四:
分三種情形組織宣誓活動
韓曉武介紹,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對象,涵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復雜。因此,對宣誓活動組織工作的規定,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既突出重點,又兼顧各方,同時又便于操作的原則。
為此草案規定了組織宣誓活動的三種情形: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等負責組織;
第二,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任命的機關組織;
第三,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宣誓儀式具體組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參照決定草案制定。
草案規定,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國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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