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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將不再開展集中大接訪,對纏訪鬧訪可追究責任

6月18日下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涉訴信訪改革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涉訴信訪改革進行解讀。今后海南省高院將不再開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訪或院領導定期接訪活動,對采取極端方式纏訪、鬧訪的當事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訴信訪改革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可在該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通過審查,依法裁定再審或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民法院處理后,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仍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經人民檢察院處理后,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
基于領導接訪帶有較強行政化色彩的處理模式,同時按照“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改革精神,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由主審法官、合議庭獨立對案件負責,院長、庭長不再過問案件等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干預的改革精神,今后海南高院將不再開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訪或者院領導定期接訪活動。
實行涉訴信訪改革后,由于法院領導不能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也不能干預法官的獨立審判,法院領導對當事人反映案件情況的來信既不再作出批示,也不再回復。當事人如需反映案件情況,可直接向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提出。
涉訴信訪改革后,當事人已經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了申訴、申請再審權利,案件已經走完法律程序,當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纏訪纏訴的,對符合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啟動涉訴信訪終結程序;對已經終結的涉訴信訪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將不再登記、不再受理、不再答復。
此外,對有輕微纏訪、鬧訪行為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要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對擾亂申訴信訪秩序的,司法警察要采取訓誡、制止、控制、強行帶離等處理措施;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的,人民法院可以罰款、拘留;對有聚眾哄鬧、尋恤滋事或者自殺自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及煽動、串聯、脅迫、教唆他人采取極端方式纏、鬧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極端鬧訪行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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