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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5個版炮轟360,被判賠150萬創名譽權案記錄

人民法院報
2015-06-16 10:0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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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上關于360的報道。

        一天用5個整版報道“炮轟”一家公司及其產品,并使用“‘癌’性基因”、“毒瘤”等語言,這是在履行媒體監督職能,還是侵害企業名譽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奇虎360公司訴《每日經濟新聞》(簡稱《每經》)侵害名譽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每經》涉案報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銳苛刻,個別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的現象”,已經超出了新聞媒體正常行使批評監督的界限,構成對360公司名譽權的侵害,要求《每經》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150萬元。

        150萬元的賠償額,創造了中國司法名譽權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2013年2月26日,《每經》及每經網用包含頭版在內的五個整版刊登《360黑匣子之謎》等一系列報道,質疑360公司及其產品的,引起轟動。

        隨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將《每經》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并向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現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進行了實名舉報。

        2014年9月19日,徐匯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縱觀涉案報道,無論是大、小標題還是“‘癌’性基因”、“肆無忌憚地破壞”、“‘一枝黃花’式地瘋狂成長”、“通過偷梁換柱的方式掩蓋其惡行”、“一對并蒂的‘惡之花’”等語句,均明顯超出了新聞媒體在從事正常的批評性報道時應把握的限度。涉案報道多處引用匿名網絡人士及360競爭對手的觀點、評論,卻對奇虎公司曾就相關軟件安全性問題所作的說明以及生效判決的相關認定只字不提,并在此基礎上發布帶有明顯傾向性、定論性的評述。即使不考慮上述評論所依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該評論也有違新聞媒體在從事輿論監督時應有的客觀中立立場,這些言論必然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基于以上認定,徐匯法院判決《每經》停止銷售當期報紙,刪除每經網上的涉案報道及轉載鏈接,賠償360公司150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對此,《每經》方面表示不服,提出上訴。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2015年6月8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宣判,《每經》的上訴事由缺乏必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而150萬元的賠償金額,兼顧懲罰和補償,具有合理性。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專家說法:一次劃清法人名譽權侵權法律界限的判決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楊立新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訴成都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上海經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隨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的公布,已經落下帷幕,確認被告的涉案報道構成媒體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認為,本案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最為重要的意義,就在于劃清了法人名譽權侵權的法律界限。

        首先,企業法人是否享有名譽權,似乎并不是一個疑難問題,但學界否認法人享有名譽權的主張并不少見。不過,這個問題并不復雜,因為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

        本案一審判決書和二審判決書依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確認原告作為企業法人享有名譽權,并依法予以保護,否定了這種學術主張。

        其次,侵害法人名譽權的最基本界限是什么,也并非人人都清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后段明確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據此,在司法上劃清法人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界限,就在于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誹謗,以及其他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行為。

        本案被告是媒體,依照輿論監督的職責,批評現實,揭示違法,推動社會進步,是其肩負的使命。但是,行使媒體的輿論監督職責不得違反法律,不得侵害民事主體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本案的涉案報道使用了“‘癌’性基因”、“互聯網的癌細胞”、“工蜂般盜取用戶信息”、“肆無忌憚地破壞”、“‘一枝黃花’式地瘋狂成長”、“癌性浸潤”、“網絡社會的毒瘤”、“此瘤不除,不僅中國互聯網社會永無安寧之日,整個中國都永無安寧之日”、“‘間諜’式地監控”、“反人類”、“通過偷梁換柱的方式掩蓋其惡行”、“一對并蒂的‘惡之花’”、“癌式擴張”、“監控業主夫婦房事”的“K保安公司”、“泄污管”、“強奸、強行插入、并且排射污物”以及“流氓”等十余處用語,具有強烈的貶損、丑化法人人格的惡意攻擊性質,遠遠超出了媒體新聞報道和新聞批評的應有尺度。

        報道中有這種人格貶損程度的詞語,一句即可構成侮辱,在一個專題報道中,集中十幾句這樣的侮辱語言,足以證明侮辱行為的嚴重程度。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發布帶有明顯傾向性、定論性的評述,即使不考慮上述評論所依據的內容是否真實,這些評論也有違新聞媒體在從事輿論監督時應有的客觀中立立場,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必然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是完全正確的。

        對此,二審判決也認為,“縱觀數篇報道文章的內容,可以確定上述報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銳苛刻、個別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的現象,已經超出了新聞媒體正常行使批評監督的界限,依法已經構成對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譽權的侵害”。這樣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在法律上劃清了媒體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界限。

        最后,在媒體侵權訴訟中,我歷來主張應對媒體輿論監督留有“喘息”空間,賦予其足夠的對抗侵權行為的抗辯事由,只要具有正當理由,就能夠對抗侵權之訴,保護媒體的合法權益。但本案被告在訴訟中以涉案報道屬于公正評論為由進行的抗辯,卻是不成立的。

        原因在于,以公正評論提出侵權抗辯,必須符合其構成要件:一是評論的基礎事實須為公開傳播的事實,即已揭露的事實,而不能是由評論者自己憑空編造的事實;二是評論的內容沒有侮辱、誹謗等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辭;三是評論須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沒有侵權的故意。涉案報道完全不符合其中第二項和第三項構成要件的要求,有大量的侮辱性語言,具有侵權的惡意,不構成公正評論,一審判決書認定涉案報道“顯然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評論的范疇”,不能對抗本案原告的侵權訴求,也從另一個角度劃清了侵害法人名譽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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