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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普利策獎拒絕頒給暗訪報道?
【編者按】
這兩天《南方都市報》記者臥底采訪江西高考替考事件持續成為媒體的熱門話題。贊同和反對之聲同樣都很響亮。
眾所周知,臥底采訪是一種“打入對方內部”的秘密采訪行為。由于這一采訪方式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道德疑問及安全隱患,各國新聞界普遍認為,“臥底采訪”應成為“采訪中最后的手段”。國際上最著名的一個例子是1979年普利策獎拒絕向《芝加哥太陽報》幻影報道頒獎,理由就是該報采用了臥底采訪的方式獲取新聞,由此引發了巨大的法律與道德風險。本文對另一知名案例——美國“食獅公司VS.美國廣播公司”判例進行了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不過,正如復旦大學新聞學者鄧建國提醒的:替考組織的存在是非法的,與本文中合法經營的食品公司有本質區別,所以對暗訪行為也應區別對待。而且在做倫理考量時,要考慮社會,制度和文化等情境因素。

1992年,美國廣播公司(ABC)《黃金時間現場》的制片人接到線報,說北卡羅來納州食品連鎖巨頭食獅公司(Food Lion)出售不衛生的食品,包括將過期牛肉與新鮮牛肉一起包裝、漂白肉并去味等。制片人認為這是一個極具新聞價值的重大新聞,決定實施臥底采訪(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BC的兩位女記者Lynne Dale 和Susan Barnett經過上級批準,主動承擔了這一工作。她們制作了虛假的簡歷,包括虛假的身份、地址和經歷前去應聘。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兩名記者在簡歷中沒有提及她們與ABC的關系,并且虛構了自己的教育經歷,為日后的訴訟“預留”了一個漏洞。應聘過程還有一個小插曲:第一次上門,記者未獲雇傭,制片人不得不將欺騙升級,請人幫忙“包裝”:一方面,請另一個州的食品公司老板為記者撰寫“推薦信”,并編撰了該記者“熱愛包裝肉制品,一直以來都渴望到食獅公司工作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請人培訓肉類包裝技術。做足功課后,記者再次應聘,獲得聘任。
1992年4月,記者Barnett受雇于南卡食獅超市的熟食店職員,工作了兩周;1992年5月記者Dale受雇于北卡羅萊納州公司肉類包裝實習生,工作了一周。工作期間,兩位記者使用微型錄音錄像設備,記錄下了超市店員如何包裝肉制品及怎么放置標簽等,共偷錄了45個小時的影音素材。
6個月后,經過剪輯的影像內容在1992年11月5日的“黃金時間現場”欄目播出(新聞倫理專家Bob Steel曾對遲滯的播出時間提出質疑:如果事件本身與公眾安全密切相關,為什么延遲了6個月)。播出的內容包括員工重新包裝過期的魚肉、將過期的和新鮮的牛肉一起包裝、給過期的雞肉涂抹上沙茶醬使其看起來十分美味等。
食獅公司在美國的14個州有1100家分店,這一報道所帶來的損失是巨大的:公司股票暴跌、銷售銳減、全國的連鎖店面臨倒閉危險。于是,食獅公司起訴了ABC公司、“黃金時間現場”欄目的兩個制片人(Richard Kaplan and Ira Rosen)及兩名女記者。有意思的是:食獅公司起訴的訴由并非是“誹謗”,而僅針對ABC獲取信息的手段,訴ABC欺詐、違反忠實義務、非法入侵、不公平貿易手段(fraud, breach of duty of loyalty, trespass, and unfair trade practices),要求支付巨額賠償。
北卡地方法院于1997年1月判處食獅公司勝訴。陪審團要求ABC支付補償性損失賠償費1402萬美元和懲罰性損失賠償費550萬。1997年8月,法院將懲罰性損失賠償費減至31.6萬美元。
1997年7月23日,《紐約時報》對這一判決進行了報道,標題是《食獅公司獲賠550萬美元的判決引起討論》。其中提到:許多記者質疑這一判決,因為長期以來,秘密的拍攝手法都是電視臺揭露重大的與公共政策和公共健康事務相關事件的必要手段。媒體的專家也對判決持質疑態度,媒體倫理專家Bob Steele認為:這一判決有一個潛在的問題,它可能讓調查記者寒心,并且使媒體報道后退。但同時更多的人支持這一判決:電視臺對臥底的方式有過度使用的趨勢。陪審團成員在接受采訪時說:在持續6天的討論中,陪審團曾兩度陷入僵局,最后取得共識是:支持調查性采訪,但對ABC的具體方式并不贊同。基于這一矛盾,他們認為對ABC的罰款可以從1 美元到1億——具體數字并不重要,懲罰行為本身也不是目的,而只是希望媒體引以為戒的手段。有趣的是,獲勝方食獅公司的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們的期待其實與錢無關,我們所看重的是:“ABC應當遵守這個國家人人都遵守的法律。”
但故事至此并沒有結束。ABC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提請上訴。1999年10月20日,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里士滿)重新審定地方法院的判決后,僅支持了其中兩項訴由, “對雇主有不義之舉”及“非法侵入”,駁回了地方法院關于“欺詐”、“不公平貿易手段”的內容,雖ABC最終敗訴,但懲罰性賠償降為2美元。
1.駁回“欺詐”主張。食獅公司陳述兩位記者花費了他們的工資和行政成本,并且只工作了一兩周即辭職。第四巡回法院認為:雖然兩位記者的簡歷中虛構了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但是他們并沒有在簡歷上寫明“自己會為公司工作多長時間”,而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并沒有強調工作時長;同時,任何地方培訓新員工都需要成本,任何一名求職者都有可能發生隨時離職的情況。因此,駁回食獅公司關于“欺詐”的訴訟主張。
2.支持“對雇主有不義之舉” 主張。根據北卡萊羅納和南卡羅萊納兩個州的新聞侵權法,兩位記者在擔任食獅公司雇員期間,曾使用隱藏的攝像和錄音設備偷錄了公司的食品衛生場景,地方法院為此判罰兩位記者象征性的損害賠償1美元。第四巡回法院也認為兩位記者應當承擔這一侵權責任。因為她們在此間的身份是公司內部員工,拿著工資卻在為ABC做事,而這件事又明確損害了現行雇主的利益。
3.支持“入侵”主張。記者使用虛假簡歷進入公司,食獅公司的雇傭行為可以代表“同意”,但這一“同意”的含義僅表明公司同意雇員進入其工作場所并完成被委任的工作,并不代表食獅公司同意記者在公司非公開的場所秘密地做一些與公司利益相悖,事實上在為ABC(第一雇主)工作的事情。因此,地方法院判決的“入侵”罪名成立。
4.駁回“不公平的貿易手段” 主張。從本質上看,食獅公司在經濟上的損失并“不直接來自于ABC的發表行為”,而來自于他們自己的“過失”(食品衛生確實存在問題)。因此這一主張被駁回。
案件在巡回法院重審后有了結局,ABC仍敗訴,但罰金僅是2美元。從這個案例的發展過程來看,法官在“新聞自由”和“企業合法權利”的平衡中使用了“利益衡量原則”——努力讓各方都有部分勝利,同時,也有部分失敗。食獅公司在這一曝光過程中,損失的是商業信譽及股票市值,以及7年訴訟成本;而ABC損失的同樣是7年的訴訟成本及差一點的巨額賠償金,同時,必然的,還有媒體公信。
(全文原載于《新聞記者》雜志2011年第12期,原題為“臥底采訪的法律與道德風險”。此文為該雜志微信號節選部分,澎湃新聞經授權轉載。《新聞記者》微信公號:shx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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