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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灌南政法委書記汪建新“雙面”權術:秘密受賄,高調退賄

“有官就謀權,權力再生財”;“收個人的錢不安全,拿共產黨的錢沒人管”……總結出上述“名言”的,是江蘇連云港灌南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汪建新。
5月21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江蘇省檢察院公布的案例獲悉,在已被判決的貪腐官員中,汪建新的貪腐路線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他一邊秘密受賄,一邊又高調地退賄。
汪建新,1971年9月出生,江蘇灌南人。他仕途一路通暢:31歲做了鄉長;33歲成為當時全縣最年輕的鎮黨委書記;35歲被任命為縣委常委;38歲任縣委常委、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39歲兼任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主持全縣政法工作。
2013年1月,汪建新42歲,連云港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罪對其立案偵查。
經查,2007年至2011年期間,汪建新利用擔任灌南縣縣委常委、三口鎮黨委書記、新安鎮黨委書記、灌南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縣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安排他人以編造虛假的青苗補償費、工程款、廣告費、電腦耗材費、引進外資獎勵款等手段,先后15次從單位財政套取公款371萬余元非法占為已有。
汪建新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陳某某等8人賄賂財物,合計70萬元,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稅收返還、土地租金減免、企業用地、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
為完成外資考核任務,汪建新還虛假引進外資項目,并支付外商獎勵款1436萬元,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江蘇檢方總結說,在汪建新眼里,“有官就謀權,權力再生財”,只要有機可乘,便絕不放手。
汪建新有一句“名言”—— “收個人的錢不安全,拿共產黨的錢沒人管”,視財政為個人銀行。2007年~2010年間,汪建新共安排他人以支付青苗補償費、引進外資獎勵款、工程款、赴臺灣考察費等名義虛假立項,騙報財政公款371萬余元,平均每年近93萬元。
他利用得來的不義之財,與他人投資成立電腦公司,在汪的關照下公司業務激增,汪從中獲利上百萬元。
他在灌南投資經營某品牌服裝專賣店,利用黨委書記的身份,多次安排所轄行政機關購買服裝約70萬元,按照事前約定的分紅比率,僅此項業務汪即獲利十幾萬元。
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新安鎮鎮北村宅基地上建小產權房,非法獲利門面房4套、現金180萬元。
汪建新善于偽裝,兩面人格。他企圖以表演來掩蓋貪腐的本質,樹立“廉潔”的形象。汪建新先后在多個單位任職,每于離任之際,都要上繳款項,以示廉潔。
秘密受賄、高調退賄是汪的典型特點。汪建新先后交到三口鎮財政所18萬元,交到新安鎮財政所15萬元,上繳灌南縣紀委57萬元,上繳“510”廉政賬戶9.5萬元。
2009年,汪建新為徐某某在灌南農業園區投資建設杏鮑菇生產企業征地拆遷、協調群眾矛盾等方面提供幫助,徐為此送上現金5萬元,第二天汪即安排工作人員高調將此5萬元退回,五天后汪建新又打電話讓徐某某到自己辦公室“坐坐”,這次徐帶上現金2萬元,汪建新欣然笑納。
汪建新還籠絡部分人員為其效力,組成了一個分工協作的貪腐利益集團,自己則成為“腐敗公司的老板”。比如,汪建新任三口鎮、新安鎮黨委書記期間,親信王某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充當汪的私人會計,協助汪貪污受賄,汪建新先后安排王某虛列出差費用、假發票報銷等手段套取公款34萬余元。
據檢方介紹,汪建新貪于美色,與他人保持情人關系,并在任職單位為情人吃空餉。
2015年1月,江蘇省高級法院終審認定,汪建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71萬余元,收受賄賂7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灌南縣財政因支付獎勵款流失資金1436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三罪并罰”,判處汪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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