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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儲戶銀行卡莫名遭復制并異地取款2萬,法院判銀行賠款

2015年1月16日,王女士人在南京,銀行卡在身邊,卻莫名被人用復制的偽卡在天津取款2萬元,并扣除手續費75元。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宣判,法院判決被告銀行賠償原告王女士存款損失20075元,并承擔相應利息。該判決已生效。
客戶的錢莫名被取走,銀行認為自己沒錯
今年1月16日上午,王女士的手機突然收到一家銀行發來的告知短信,稱她剛剛通過ATM機取款2500元,就在王女士正納悶時,她又接連收到類似的幾條短信。意識到不妙后,王女士當即撥打該銀行客服電話口頭掛失。盡管她反應非常快,但她卡中的錢還是在4分鐘內被他人取走8筆,共計20075元,其中75元為異地取款手續費。
報警后,王女士又立馬趕到銀行辦理解除掛失手續,并當場持自己的那張借記卡取出卡中余款11400元,以證明真卡就在自己手頭,自己人在南京。
后經銀行方面查明,王女士的卡被人在天津河北路另一家銀行的一處ATM機上取走錢。
王女士找銀行交涉,但銀行認為責任不在自己。王女士決定運用法律手段向銀行討說法,今年1月29日,她訴至鼓樓區法院,要求被告銀行賠償損失20075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被告銀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辯稱,原告的涉案借記卡個人信息包括密碼都是由其本人保管,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完全在儲戶自身,被告通過原告的賬戶歷史明細發現,原告在使用涉案銀行卡的過程中,留有大量網上支付記錄,存在明顯的泄露信息、密碼的可能,故本案的責任歸屬須最終由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確認。
被告銀行還稱,原告使用的借記卡系磁條卡,該卡型是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允許使用,故不能認定此類卡型存安全隱患、更不能據此認定銀行存有過錯。犯罪嫌疑人刷卡取款是在天津另一銀行的ATM機上操作,并不是被告的ATM機,故刷卡系第三方進行的驗證,驗證失誤的結果不應由本被告來承擔。
王女士堅持認定自己沒有泄漏借記卡的密碼信息,她還認為被告發行的借記卡不具有唯一識別性,居然可以被他人復制成偽卡取款,不能保證儲戶資金安全。
借記卡不具唯一性,造成后果銀行須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女士在被告銀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之間建立起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從原告的借記卡在天津取款時間及原告的報案時間判斷,可以認定原告卡內的涉案款項,系他人持偽卡在天津取走。
被告發行的借記卡在ATM機上不能識別真偽,系其防范措施不當,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僅以原告借記卡存在大量網上支付行為,即認為原告自身泄露信息、密碼的可能性較大,其依據不足,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該案主審法官苗軍說,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故本案被告負有保障原告存款資金安全的義務,其應提供安全的資金環境和安全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包括借記卡應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等。
“唯一可識別”是防范持卡人資金安全的關鍵,銀行借記卡安全功能只要確保這一要件,犯罪分子復制偽卡取走他人款項的可能就不復存在。
苗軍還說,銀行借記卡在各銀行皆可辦理查詢、取款、轉賬等業務,這些功能系基于在銀聯系統平臺上各銀行之間形成實際相互委托關系而產生,受托方辦理受托事務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委托方承受。
本案中,涉案人員的取款行為系通過另一銀行天津分行所屬ATM機實施,故該取款行為所致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方即被告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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