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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研討看守所法送審稿,是否仍由公安管轄引爭辯

看守所立法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近日,受國務院法制辦委托,中國法學會組織十余名法學專家研討《看守所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
研討會上,專家們認為,《送審稿》在醫療、衛生、會見、通信等一系列規范化管理方面,體現了保障人權的原則,是明顯的進步。
但《送審稿》中看守所仍劃歸公安機關管轄的規定,引發了學者們的爭辯。
有學者提出應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劃歸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實現“偵押分離”,避免刑訊。
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則認為,交給哪個部門管不重要,關鍵是怎么管理。近五年來看守所改革的經驗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管理上的問題,通過強有力的管理機制創新能夠解決,無需進行體制變動。
《送審稿》規定看守所伙食標準、禁止強迫勞動
“看守所立法已是社會普遍共識?!敝醒朊褡宕髮W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受邀參加了《送審稿》的研討。他介紹,現行的《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國務院于1990年頒布實施,可謂是一部古董級的法規。
刑訴法在1996年和2012年經歷兩次修改,但作為刑訴法實施的配套法律,《條例》從未修改,“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條例》仍將在押人員稱為‘人犯’,這明顯帶有歧視色彩?!?/p>
看守所立法,也是為了解決現行《條例》與《立法法》有悖的困境。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確禁止授權國務院立法??词厮鳛閳绦芯辛艉痛兜膱鏊凑铡读⒎ǚā芬幎?,對其規范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
澎湃新聞了解到,此次《送審稿》包括總則、看守所、羈押、警戒、看守、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
“相比《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的規定要詳細得多?!眳⒓恿搜杏憰奈髂险ù髮W教授高一飛說,從內容看,《送審稿》把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原則,并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對在押人員的稱謂,也由《條例》中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為保障人權,《送審稿》還形成一套監督體系。如檢察院法律監督條款,《送審稿》不僅完善了該項監督的程序,還將刑訴法中關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納入其中。
此外,《送審稿》還制定兩條社會監督規定,一是看守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辦案程序和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二是看守所應當聘請執法監督,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
不過,高一飛建議,還應把新聞輿論監督納入到社會監督體系中,遇到重大事件時,看守所應當主動回應媒體關切。
高一飛說,《送審稿》還用大量篇幅規范看守所管理,使看守所管理朝文明化、人性化的方向發展。如規定伙食、監舍房屋建筑標準;監所檢查及醫療社會化規定;禁止強迫勞動;實行提訊后體檢制度,防范刑訊逼供;建立訊問不得影響在押人員飲食和必要休息的相關制度等。
“這些規范并不是新內容?!备咭伙w說,從2009年起,針對看守所接連發生的“躲貓貓”、“喝水死”等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事件,公安部對看守所進行多項制度改革,并取得一系列成果,《送審稿》則將這些成果上升到了立法層次。
偵押分離仍是爭議焦點
看守所隸屬關系如何設置,仍是立法過程中爭辯的焦點問題。
《送審稿》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工作,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區域看守所工作。
這意味著,《送審稿》仍保留現行《條例》的做法,將看守所劃歸公安機關管轄。這一辦法的弊病在于“偵押一體”,看守所成了為偵查服務的工具,因此遭到學者的反對。
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連續數年全國兩會上建議,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以保持其中立。
在2015年兩會上,他再次建議“偵押分離”。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他說,公安在破案率等績效考核的壓力下,很容易對嫌犯進行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如果“偵押分離”,看守所不歸公安管,那么公安預審就要去司法行政機關提審,這能從根源上避免刑訊。
高一飛認為,盡管公安部為了防止濫用看守所的權力搞疲勞審訊等問題,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如規定分管偵查的局長不能分管看守所等,但公安機關內部仍是一體化的,它是“上命下從”、“左右協作”的模式。這意味著在公安局長領導下,局長可以要求偵查和監所管理兩個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作。
但陳衛東表示,由誰管,交給哪個部門管,不重要,關鍵是怎么管理。他在2014年5月《法制日報》刊發的“偵押分離不是看守所立法的現實需要”文章中指出,伴隨著后“躲貓貓”時代的到來,看守所長期存在的偵押不分、封閉陰暗、在押人員權益保障欠佳等問題,隨著管理機制的大變革已被逐漸消除或遏制,因此變革體制就成為成本過高且前景難以準確把握的一種改革建議。
陳衛東還指出,近五年來看守所改革的經驗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管理上的問題,通過強有力的管理機制創新能夠解決,無需進行體制變動。退一步講,即使有了體制變動,仍然難以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陳衛東說,法律要保持穩定性,一旦通過立法將看守所的歸屬固定下來,恐怕要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能修改。“這也是過去立法部門為什么不同意立法,而是期望通過修改來完善《條例》的一個很大原因。”
熊文釗則建議,在目前存在較多爭議的情況下,立法時應把握技巧,可以將“公安機關”改為“監所主管機關”,不將歸屬部門固定下來,給司法體制改革預留一定的改革空間。
熊文釗還認為,對爭議問題,看守所立法也應廣聽社會意見,看守所法目前還是在起草階段,尚未進入立法階段,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后,也許會發生很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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