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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駁斥“公民提名”謬誤:鉆文字空子,違反《基本法》
4月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聲明指,近來有人說“提名委員會”提名也可以理解為“公民提名”,這是“憑字面猜度,鉆文字空子”,是違反《基本法》的。特區立法會有的議員如果繼續堅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就是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結果只會在2017年剝奪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
就近日有言論指草擬《基本法》時,曾經有人提出“公民提名”的概念,梁振英5日回應說,自己4日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在《基本法》草擬期間,1988年的《征求意見稿》羅列了五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
1990年4月4日《基本法》最后通過和頒布時,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梁振英指,如果有人說,當年草擬《基本法》時也曾經提出“公民提名”,這恰恰說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咨詢后,最后把“提名委員會提名”寫入《基本法》。因此,近來有人說“提名委員會”提名也可以理解為“公民提名”,“正正就是我昨日在演辭中所指的‘憑字面猜度,鉆文字空子’,是違反《基本法》的。”
梁振英還說,去年,有立法會議員堅持普選行政長官,“公民提名”必不可少。如果這些議員今日仍然繼續堅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就是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結果只會在2017年剝奪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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