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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持續爭議中,福建芽農獲刑10年,三大疑問待解

“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兩次開庭,兩次延期審理后,福建芽農全尚根案在爭議中作出有罪判決。
3月20日,全尚根的女兒全長梅收到來自福建閩侯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稱,全尚根在生產、銷售豆芽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無根水”(含6-芐基腺嘌呤),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情節特別嚴重”,總銷售額為88萬余元,量刑十年與銷售額有關。
但關于豆芽制發中所添加的“無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包括科學家、法律人士早已提出不同看法——大量科學證據證明該物質安全,以添加該物定罪的依據不足。
在過去幾年里,因添加了“無根水”被判刑的芽農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又一例。但本案更為特殊,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報道,辦案人員并未在泡制豆芽的水中檢出6-芐基腺嘌呤,而憑借裝有藥劑的瓶子和口供就將全尚根起訴,這被辯護律師和證據法學者認為“證據明顯不足”。
3月23日,全尚根的辯護律師蔡思斌告訴澎湃新聞,判決中,一審法院并未就“未檢出6-芐基腺嘌呤”的質疑作出回應。“刑法打擊的是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的行為,而對這種不構成任何危害性的行為也要打擊,與刑法的目的相悖。”
全長梅告訴記者,她決定上訴,律師將在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上訴狀。
檢察長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
澎湃新聞從2014年9月27日起持續報道“毒豆芽”事件。因對豆芽的屬性和監管存在爭執,使用“無根水”制發豆芽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添加“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依據。但并無科學證據證明,這兩種物質有毒有害,相反大量證據證明其安全。
“毒豆芽”事件的爭議仍在升級,更多司法機關相關人士也加入質疑者的陣營。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議,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亟須明確其法律適用。
根據閩侯縣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全尚根于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全尚根是福建閩侯芽農,其生產的黃豆芽、綠豆芽銷往福州市永輝超市。2011年至2013年間,所售豆芽每年均送往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鉛、亞硫酸鹽等項目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其檢測值均在限值內,屬達標。
不過一審判決認為,前述檢測只針對鉛和亞硝酸鹽檢測,相關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可添加6-芐基腺嘌呤。
針對辯護人所提出的“豆芽制發不是食品生產活動及6-芐基腺嘌呤不屬有毒有害物質”的辯護意見,判決書認為,“豆芽作為供人食用且有營養價值元素,屬食品。”該判決援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認為“6-芐基腺嘌呤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質原料”。
判決書認定全尚根泡發“無根豆芽”的總銷售額為人民幣888695.75元。量刑十年與其銷售額有關。
全尚根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偵結移送審查起訴后,先后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各地處理不一
就本案及“毒豆芽”一類案件中的疑點,澎湃新聞3月24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去函采訪,但直至3月26日,該院宣傳處負責人回復稱院內職能部門仍在處理采訪問題,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對方回復。
澎湃新聞曾先后聯系本案的主審法官,和公訴機關相關負責人。前者以需經宣傳部門同意為由婉拒采訪,而閩侯縣檢察院公訴科相關負責人回復澎湃新聞稱,提起公訴有法有據,“全國這樣的判例也很多”。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至少在浙江,早在2014年3月,該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安辦、省衛計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問題豆芽菜”案件處理聯席會議。
會議達成共識,認為“豆芽制發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行為不宜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不過在福建,“無根豆芽”爭議案件被重判。值得一提的是,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2013年4月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等若干問題的紀要》,對涉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處罰建議“從重”。
蔡思斌對二審結果仍有些擔憂。“如果高層沒有明確的司法意見,和豆芽生產標準出臺,可能結果還是不容樂觀。”
疑點一:無根水是否“有毒有害”?
“無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芐基腺嘌呤”。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顯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證這一點的是,“6-芐基腺嘌呤”曾被列入農業部的《豁免殘留限量農藥名單》征求意見稿。
而就前述判決所援引的《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由國家衛計委出具的信訪回復單上有更詳細的解釋。
國家衛計委2015年1月30日回復稱,“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主要發揮植物生長調節作用,納入農業投入品管理,不具有作為食品添加劑的工藝必要性,故修訂標準時將其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刪除,而不是由于安全原因。”
疑點二:是否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月6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曾舉行了一場“無根豆芽案件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與會的法律人士在一個問題上的共識度很高:“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豆芽構成犯罪非常牽強,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會議認為,即使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也要滿足“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然而,“根據無根劑在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實際使用殘留的情況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來看,無根劑主要成分(赤霉酸、6-芐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鈉)的殘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偉國和他的團隊最近向澎湃新聞獨家提供了他們梳理的203份“毒豆芽”判決報告,“如果僅憑豆芽中檢測出含有‘6-芐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物質,即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顯存在重大疑點。”在王偉國看來,要警惕這可能導致“另一種形式的冤案”。
此外,閩侯縣法院適用本案的法律依據同樣令人生疑。其中,該份判決依據之一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3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王偉國等人的報告曾對援引該款的判決書批駁稱:農業部194號、199號、274號、747號、1157號、1586號、2032號等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農藥名單,全面禁止使用33種農藥、限制使用17種農藥,還有7種農藥即將被禁、限用。在這些名單中,并沒有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因此,本項規定也不能適用相關案件。”
疑點三:定罪證據是否充分?
而即使“無根豆芽”案適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罪”,在法律人士看來,本案目前的證據亦無法支撐構成該罪。
在辯護律師蔡思斌看來,本案事實證據明顯不足。警方委托的檢驗機構并未在全尚根生產的黃、綠兩種豆芽樣本中檢測出6-芐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鈉”和“6-芐基腺嘌呤”的檢測結果也均是“未檢出”。
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唯一在送檢物中檢出上述兩種物質的是在全尚根處收集到的一瓶膠瓶裝無根豆芽素藥劑。檢驗機構將這瓶藥劑做了稀釋處理后檢出“含4-氯苯氧乙酸鈉:0.342mg/kg;6-芐基腺嘌呤:140.6mg/kg”。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刑訴、證據法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即使在藥劑中確實檢出上述成分,持有這瓶藥劑也并不能作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據,“持有不等于生產,更重要的是生產的證據,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檢出違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產的證據,持有藥劑只能證明他具有生產的客觀條件,這和已經生產是兩個概念。”洪道德更關注的是,作為一起與“有毒有害食品”有關的案件,是否有“證明該添加物確屬有毒有害的毒理報告”和“證明售賣出的豆芽已經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報告或市場信息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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