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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將性賄賂納入行賄罪“賄賂范圍”
【編者按】
“打虎拍蠅”的強力反腐態勢下, 嚴查行賄犯罪案件,已成為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之一。
據《檢察日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認為,司法實踐當中,對行賄犯罪處罰偏輕,“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以及行賄罪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使該罪入罪門檻偏高,不利于打擊行賄犯罪,也是行賄犯罪高發的原因之一。
賈春梅等代表建議修改完善刑法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取消行賄罪構成要件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定條件;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不僅限于財物,還應包括提供公職、勞務或者其他合同利益,提供任何服務、好處或此類利益,例如性賄賂、信息賄賂等。
以下為報道全文:

“權錢交易是腐敗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們現在嚴查職務犯罪,‘權’的問題解決了,那么在處理‘錢’的問題上,也必須加大懲處力度。”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和其他代表一起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完善刑法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建立層次分明的行賄罪刑罰架構,使行賄罪罪責刑相適應,從而有效打擊行賄犯罪。
據賈春梅介紹,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修改。一是加重了對行賄行為的財產處罰,要求對所有的行賄犯罪“并處罰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嚴格限制對行賄行為“免于處罰”的條件,只有犯罪行為較輕并且有檢舉揭發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關鍵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才能免罰。三是擴大了行賄罪打擊的范圍:即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人,或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也會構成行賄罪。該項規定被看作是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合犯的處罰。
賈春梅等代表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行賄犯罪的新規定,充分考慮現行法律對行賄罪規定的不足之處。但除了修改的部分之外,司法實踐當中,對行賄犯罪處罰偏輕,“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和行賄罪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使該罪入罪門檻偏高,不利于打擊行賄犯罪,也是行賄犯罪高發的原因之一。
據此,賈春梅等代表建議,一要建立層次分明的行賄罪刑罰架構,使行賄罪罪責刑相適應。二要取消行賄罪構成要件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定條件,即無論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只要本質上是對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的收買,都應定性為行賄罪。三要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不僅限于財物,還應包括提供公職、勞務或者其他合同利益,提供任何服務、好處或此類利益,例如性賄賂、信息賄賂等。這種立法的模式可以擴大賄賂的范圍,從而更加有效地打擊行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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