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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長期強迫女兒乞討并毆打被判虐待罪,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
虐待子女的父母是否會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福建廈門湖里區法院在判例中給了肯定的回答。
5月31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召開福建法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上述案例。
案例中介紹,2011年8月29日,白某花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產下小麗,之后便獨自帶著她一同生活。在小麗還不滿一周歲時,白某花就經常帶著她到鼓浪嶼乞討。白某花長期強迫小麗乞討,且不保證其飲食,還多次置小麗走失而不顧,并狠心地對其進行毆打。
2019年4月4日,白某花因毆打小麗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訴。2019年6月14日,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判決白某花犯虐待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小麗的生父不明,且其外祖母已經去世,而外祖父因患有老年癡呆住在養老院,生活無法自理。小麗沒有其他成年的兄弟姐妹,因而由金安社區居委會委托廈門市社會福利院照料。金安社區居委會向法院申請撤銷白某花監護人資格。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花作為小麗監護人,對其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監護職責,但白某花對小麗實施的虐待罪行已嚴重損害小麗身心健康,故其不再適合再擔任小麗的監護人。金安社區居委會申請撤銷白某花的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因小麗無其他適宜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住所地的基層社會組織,具有監護能力及監護資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白某花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的監護人。
福建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認為,本案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申請撤銷未成年人親生母親監護權的典型案例,也是廈門市受理的首例因監護人虐待被監護人而被法院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沒有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的原則,指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湖里法院積極協調對未成年人進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為處理該類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司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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