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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檢、法兩家深刻檢討黃家光錯案,公安被指刑訊卻保持緘默

24歲時被認定嫌犯,無罪釋放時已42歲。海南黃家光用了十余年時間才等來沉冤昭雪。
黃家光再審無罪賠償案是海南省高院建院以來第一例自賠案件,因此在該省政法系統產生了巨大震動。
海南高院檢討稱,當年業務水平不高,輕信口供,對無罪辯解不夠重視,也未給黃家光指定辯護人,檢察院指控黃為從犯、法院卻不當認定為主犯。
海南省檢察院檢討稱,承辦檢察官對證據審查不仔細,對黃家光不在殺人現場等應當復核的證據沒有復核;未對公安和法院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但被黃家光指責刑訊逼供的海南省公安機關,卻至今保持緘默。12月18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致電海南省公安廳宣傳科及海口市公安局宣教科,但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海南高院:嚴打環境下沒有堅持疑罪從無原則
因被卷入1994年的一起命案,黃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000年,經過法院兩輪審判,他被定為主犯之一,因“故意殺人罪”獲判無期徒刑。
此后,黃家光及其家人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直至2014年9月,海南高院再審宣判,黃家光才被宣告無罪,當庭獲釋。
海南高院在總結錯案原因及教訓時指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無罪辯解表現得不夠重視,對有罪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把關不嚴,而且對黃家光的申訴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盡管在該案中,公檢法各家都存在責任,但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責任更大一些。”海南高院有關負責人道出了法院在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上世紀90年代末期,全國都在開展‘嚴打’運動,在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指導方針下,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忽略了本案存在的疑點,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海南高院有關負責人坦言,法院對證據也存在審查不嚴的問題,輕信口供。“本案中,有兩位證人的證言沒有提及黃家光參與作案,一位證人的證言雖然提及黃家光在現場,但卻沒有證實黃家光傷害被害人。然而,一、二審卻確認‘三名目擊證人證實黃家光參與殺人’,并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黃家光的有罪供述,認定黃家光參與作案證據確實、充分。”
針對檢察機關指控黃家光為從犯、法院卻認定他是主犯的問題,海南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當時業務水平不高,導致認定主犯不當。
“一審開庭前,黃家光表示沒錢請律師,但根據‘罪行’,黃家光屬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也應該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卻沒有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該負責人表示,當時沒能保護好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海南高院還表示,除了以上問題,法院相關辦案人員也存在態度不夠認真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對于黃家光申訴的處理上。黃家光服刑后一直申訴,2007年1月,省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駁回了黃家光的申訴,法院也曾兩次收到黃家光的申訴函。但在審查過程中,對證據審查不仔細,用來認作定案依據的證據,是一、二審期間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
目前,海南高院已啟動“黃家光案回頭看”程序。海南高院院長董治良表示,“待我們把責任厘清,肯定要對當時辦案人員進行追責。”
海南省檢:沒有對所有證人進行調查
據《法制日報》報道,黃家光被改判無罪后,海南省檢察院也啟動了“黃家光等人故意殺人案倒查機制”。
海南省檢察院承認存在雙重監督缺失。無論是法院在一審開庭時沒有為黃家光指定辯護人,還是公安機關違法辦案,檢察院都沒有有效實施監督。
海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彥指出,犯罪嫌疑人黃家光處于羈押狀態,但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間長達1年7個月,已屬于超期羈押。
吳彥還表示,在“倒查”中發現,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環節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在審查起訴階段,該案承辦人對證據審查不仔細,對黃家光再次翻供并提供能證明自己案發當日在澄邁縣打工的證人名單未能充分重視,對黃家光不在殺人現場、相關證人證詞模棱兩可等應當復核的證據沒有復核。其次,在該案存在疑點時,也沒有對所有證人進行調查,沒有對已作證的證人進行證據核查、固定。
黃家光案之所以能夠改判,很重要的原因是出現了新的無罪證據。曾誣陷黃家光的兩名“同伙”在入獄后,均推翻了之前不利于黃家光的供述。黃家鵬三次寫書面材料證實黃家光案發時不在現場,黃世勝也出具書面材料,證實黃家光的清白。
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檢察院受理黃家光的申訴,并立案復查。
但省檢察院最后認為有利于黃家光的新的無罪證據,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證,但其客觀性不及以前證據,經不起推敲。
海南公安偵查存四大失誤
據《海南日報》報道,黃家光控訴自己的認罪供述,是警方刑訊逼供的結果。“被抓的當天,辦案民警就將我帶到紅明農場,將我吊在門框上,腳尖僅能碰到地面,棍子、凳子朝我身上亂砸。我被多次打得昏死過去,以致瓊山看守所害怕出人命而拒絕接收我。在審問的過程中,辦案人員多次誘供我。他們說‘打你打得多了,再打也不好意思。你不想再受折磨,我們也想早日結案,你就照我們的說了吧。不說你去殺人也可以,就說你跟著別人去圍觀。當圍觀的群眾有什么罪,你一說我們就結案,你也就可以回家了。’于是,我就照著警察所說的,在供述上簽了字。”
指證黃家光殺人的黃世勝、黃家鵬等人,也均表示曾受到逼供和誘供。黃世勝接受采訪時說:“公安機關逼供,因為受不了他們的毆打就承認了,也供述黃家光參與了此案。”而黃家鵬則說:“當時公安機關懷疑他,把黃家光關了六個月,他供述我們十幾個人有的參加,有的不參加,后來我們知道了很惱火,所以就指認他也參與了,實際上黃家光沒有參與。”
海南省高院還指出公安機關當年偵查該案時存在的失誤:一是追逃不及時,1994年案發,1996年至1998年期間黃家光先后三次被抓,另外兩名同案犯是案發后5年才到案,其余同案犯均是2005年才抓捕歸案的;二是辦案不規范,接警記錄、立案破案材料缺失;三是取證不及時,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不重視、不收集;四是口供定案,黃家光涉嫌故意殺人案的證據主要是口供,后期證據變化也主要是口供變化,導致錯案。
然而,黃家光被無罪釋放后,海南省公安系統一直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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