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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1982年的憲法精神

20世紀以來,在中國大地上歷滿清、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政權更迭,一直到1982年12月4日,憲法或憲法性質的文本,先后出現過《欽定憲法大綱》、《臨時約法》、1948年的民國憲法,1949年的《共同綱領》和1954、1975、1978、1982年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除了1982年憲法,其他7部憲法文本,要么產生于動蕩年代,反映人們的良好愿望,但是在嚴酷的政治現實面前,一出臺就成廢紙;要么是社會轉型之際的臨時措施,時局變化,隨即廢除。
真正得到貫徹執行,且為全體社會成員所信服的是現行1982年憲法。
32年來,中國經濟與社會發生巨變,但1982年憲法(雖經多次修訂)的主體框架并未改變。32年國際國內風云際會,它為中國社會起到了定海神針般的作用。可以預見的是,在今后相當長時間之內,1982年憲法仍將發揮這一重要作用。
憲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取決于文本是否完善,更取決于文本是否切實可行。這要求憲法制定者不僅要有高超的法律素養,更要有政治家的現實感與遠見卓識,在歷史與未來、現實與理想、當前與長遠中妥協與堅持。1982年憲法的制定者們完成了這個時代的使命,為當代中國奠定了初步的憲法精神。
首先,這部憲法體現出現代契約精神。主導和參與1982年憲法的政治家和法律學者們,幾乎都是動蕩年代或權力濫用的受害者,他們對動蕩和濫權有著切膚之痛,對國家的長治久安懷有真誠渴望,他們希望以“立約”方式,保障公民權利,建立法治政府,結束以暴制暴的循環。1982年憲法因此成為結束中國一個多世紀政治與社會動蕩的重要標志之一。
其次,這部憲法體現出尋求共識的精神。與一些國家的憲法相比,中國1982年憲法的個別條文顯得過于具體而受人詬病。但是如果還原立憲“場景”,則反過來說明了參與立憲的界別之廣泛,可謂面面俱到,這是一種尋求廣泛共識的文本體現。立憲過程同時是民主過程,而不是少數人的密室謀劃。可以說,1982年憲法是共識基礎上的成就。
再次,這部憲法還體現出彼此寬容與尊重的精神。在今天的中國,守法公民之間可能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發生爭辯,但是他們幾乎都可以在憲法條文中找到其價值觀念的條文依據。憲法“執兩用中”的智慧和所體現出來的寬容性,為變動中的中國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創造活力。當社會生活中不把憲法太當回事,一些不寬容、不彼此尊重的現象就會抬頭。
今年12月4日是中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這個日子要紀念什么?是紀念1982年12月4日立憲者為中國尋求到最大公約數;是紀念從那時候起,建立“法治中國”的理念開始深入人心;是紀念從那時候起,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寬容與尊重等等觀念開始在國人頭腦重新煥發生機。
“國家憲法日”也是一個重新審視憲法的機會。當每年此時,我們都能夠把這一年度的社會政治生活與憲法條文細心對勘,指陳得失,憲法和法律最終必定成為我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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