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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魯西奇:陰間為什么還要“買地券”?

宋翔
2014-11-27 14:2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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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廈門大學歷史系魯西奇教授《中國古代買地券研究》一書出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該書盡可能地收集了今見漢代以迄明清時期的買地券,將已發表與未發表的材料輯錄起來,并在前人基礎上,就釋文辨讀、地理、名物、葬制等相關問題加以考釋,給研究者提供一份可資憑信、便于使用的買地券文本。在買地券考釋的基礎上,魯教授對買地券的源流、意義及其實質,買地券所記之鄉里組織與區劃,冥契(買地券)與現世實用契約之間的關系,買地券所反映的民間信仰及其區域差異,等問題展開考察,以進一步理解其實質、意義與價值。近日,我們就該書涉及的相關問題,對魯西奇教授進行了訪談。

魯西奇教授在識讀碑文
      

        宋翔:您能不能跟我們講一講什么是買地券?

        魯西奇:買地券是古人安葬亡人時使用的一種明器,是作為隨葬品,放置在墓中的。它的意旨或功用,是向地下神祇宣告亡人在陽世的生命已經結束、從而正式成為冥世的一份子,并通過“買地”取得了在陰間的居留權和居住地,而且此種權力受到諸如女青律令之類冥世法律的保護。

        買地券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說明某某地方的某某人,于何年何月何時歿故。這部分內容是實的,一般據實書寫。

        二是說經過卜筮相地,決定安葬于何處,所以用錢帛若干(在唐中期以后,逐步固定為“用錢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之類),向土公、黃天父后土母、東王父西王母、張堅固李定度等地下神明,購買土地一段,寫明所買土地的四至、面積,一般用“東西若干步,南北若干步。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之類抽象的語句表達。這里所說的“錢”指的是冥錢,就是營葬時燒的紙線;而所買的“地”,也并不是指墓葬所在的地方及其面積、四至,而只是虛構的一塊土地。

        三是“權屬聲明”,聲稱上面的那塊土地屬于亡人所有,得到丘丞墓伯、道路將軍等地下神祇的承認和保護;如果有鬼魂侵入墓地,將軍亭長等地下神祇會將其逮捕起來,交給河伯或其他高一級的神明,予以懲罰。

        四是立契過程,即寫明契約是怎樣訂立的,言明錢物與土地交割完畢,工匠可以動土營墓,以及訂立此項契約時的保人、見人或證人。

        五是罰則,再次言明這塊土地屬于亡人所有,此前在這里活動的鬼魂要立即離開,不得打擾亡人魂靈;如有違反契約的規定,地下神祇要承擔責任(“自當其禍”)。

        買地券的源頭,至少可以上溯到西漢前期墓葬所出的告地策。告地策一般寫在木牘上,內容比較簡單,大抵是以地上官吏的名義,告知地下官吏,某縣某鄉某人于何年何月何時,帶著何人何物(隨葬的俑與物品),到貴處報到,類似于現實世界所用的“移文”(戶籍轉移文書)性質。從東漢中后期開始,各地逐步使用買地券,一般用丹書寫在木牘或鉛、鐵質的金屬質版上,大小不一,文字則越來越繁復。六朝以后,寫在金屬質版上的越來越少,到隋唐五代以至宋元時期,主要是刻在磚、石之上,有的磚、石刻寫好之后,用丹砂再隨著刻痕涂一過;或者用墨書寫在木板上,其行文則逐步格式化。宋元以后的很多買地券,都是先刻好了大部分文字,將亡人姓名、生前居里等內容空著,等用的時候再填上去的。到明清時期,可能有很多買地券是直接寫在紙上的,也出現了刻版印刷的買地券,只是空下亡人與墓地的相關信息,用時填上即可。所以,我們很難用一句話來概括買地券的樣子,只能說:買地券的材質經歷了從金屬質版、木板、磚、石向紙張變化的過程,其文字越來越繁復,同時也越來越格式化。

元延祐六年(1319年)安百四墓券

       

        宋翔:作為一位研究歷史地理的學者,您是如何關注到買地券的呢?

        魯西奇:說起來,我進入買地券的研究,是有很大偶然性的。2004年春、夏,我分別與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楊國安、周榮、徐斌、江田祥等四位博士以及當時還在武大歷史學院讀本科的席會東(現在西北大學工作)一起,在鄂東地區進行了兩次田野考察,承黃岡、浠水、羅田、英山、黃梅、武穴等六縣、市文博部門的支持,看到了很多珍貴文物與文獻。其中,以上六個縣市博物館所藏宋元買地券碑,前人多未及注意。在縣、市博物館同志的幫助下,我們對各館所藏買地券作了初步整理,共清理出50方,其中可辨識通讀者共37方。我把這些買地券錄文校釋后,結合相關研究,認識到這是一批基本上可以界定為民間文獻的寶貴資料。

        當年5月,我因事到北京,去拜見北京大學李孝聰教授,向他報告正在開展的工作。他很感興趣,讓我在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做了一次介紹。鄧小南教授了解到我的想法后,覺得與她主持的“唐宋時期的社會流動與社會秩序”有某些契合之處,囑我寫成論文。當時正在北大中古史中心講學的黃寬重、朱瑞熙先生也給予很大的鼓勵。后來,我就以這批材料為基礎,撰寫了《宋代蘄州的鄉里區劃與組織——基于鄂東所見地券文的考察》一文,刊在鄧老師與榮新江教授主編的《唐研究》第11輯上。

        得到這些鼓勵,兼以那幾年中我的學術興趣正逐步從傳統的區域歷史地理研究向古代民眾社會生活與思想研究方面轉移,我決心把古代買地券作為一個重要研究領域。當時的想法,主要有三點:

        第一,它是真正的民間文獻,是那些不太識字或完全不識字的老百姓,請人書寫的,書寫人多為地理師、陰陽先生、僧道之流,不是士大夫。

        第二,人在這個世上,無論榮華富貴抑或窮困潦倒,都是要死的。因此,如何對待及如何處理死,是人生大事。通過買地券,可以窺知古代民眾如何看待以及如何處理死的問題

        第三,買地券的源頭是戰國晚期、西漢時代楚地所出的告地策,因此,我傾向于把它看作為南方部分地區(長江中下游或整個長江流域)處理死亡的早期傳統。

        從漢魏六朝的材料看,武夷君、安都王可能是南方地區較早的冥君,與北方地區的泰山神君不同,可能是另一個源流。換言之,在佛教傳入并成為大眾信仰之前,南方民眾關于陰間的構想,與北方地區是有很大不同的另一個系統。從楚漢代的告地策,到衣物疏、買地券,這很可能是源自南方特別是楚地的一種死亡處理系統。當然,這一傳統到唐宋時代,影響到各地,甚至西北地區(敦煌吐魯番的材料),而這可以看作是南方民間信仰的擴展,或者說北方信仰受南方信仰影響的過程。也正是從這時候起,我開始思考“中國歷史的南方脈絡”這一論題,所以意識到這應當是一個不錯的切入點。

        我們來到這個世界上,是未經過我們自己同意的,也不曾有人爭取過我們自己的意見,所以,我們無從選擇“生”。我們當然也無從選擇“死”,因為死亡是必然,但我們卻可以選擇怎樣死,以及怎樣對待死、處理死。這些年來,也可能是隨著年齡的增長,我越來越關注死亡的問題。同時,我也越來越意識到,我就是那些普通大眾的一份子,和大多數人一樣,我也不想死而不得不死,所以不得不去想死亡的問題。對于死亡的關注與思考,以及在死亡面前的平等,是我決意從事買地券研究的一個深層原因。但我不得不說,關于買地券的研究,沒有給我關于死亡的思考帶來多少意義,它對于我的一些思考的幫助,并不像我當初設想的那么多。

        
        宋翔:您這本書最重要的貢獻之一,應該就是系統校錄、考釋傳世與考古發現所見之漢代至清代的買地券,給中國古代史相關領域的研究者與考古文博工作者提供了一份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系統、可資憑信、便于使用的古代買地券釋文文本。能不能談談您是如何進行這項工作的?在您的研究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么困難?

        魯西奇:其實說起來也沒什么。這是一個勞力活,沒有太大的學術難度,更談不上是什么智慧的考量。工作的步驟,其實很簡單:

        第一步,先在各種考古、文物期刊上,石刻拓本著錄文獻中,以及部分可以見到的館藏文物中,輯出已公布的各地買地券,一個字一個字地錄出文字。如果前人已有錄文,則進行比勘,琢磨怎樣釋文更合理、更妥當,力爭得出一個最為可信的釋文本。

        第二步,在這個基礎上,我著意于考定買地券所涉及的亡人生前的居里、墓地所在的位置,亡人相關信息中所涉及的官稱、制度等,以便把買地券材料作為考定、補證某些歷史地理與名物制度的史料使用。

        第三步,是重新回到買地券本身,分析其所使用材質的變化、使用區域及其演變、文本類型及其差異等,以便分別出各種買地券的類型及其使用區域,從中尋找出某些值得注意的現象來。這些工作,說不上有什么難度,只是費時費力,考驗的是我的耐心、恒心以及目力。做到后來,大概到2011年,其實我很有些倦怠了,幾次都想放棄。以一個人的力量做這件費時費力的工作,是有些太累了。        

        宋翔:在您的書中,明清的買地券所占分量較少,除了您提到的“明清時期特別是清代,很多地區主要將買地券寫在紙或磚瓦表面,而不再刻于石、磚之上,所以留存下來的實物較少”這一原因外,您還提到:“朋友給我寄來了三種清代買地券的資料,我明知應當把這些材料采納到書稿中,卻頑固地不愿再做修改”。這是否也是一個原因?

        魯西奇:有三個原因吧。這是一個。前面說到的,做到后來,很有些倦怠,是第二個。第三個原因,其實,我有些懷疑,到了明清時期,這些買地券,雖然也還在使用著,但對于民眾來說,還有多少意義。我看見寫在紙上的買地券,以及雕版印刷的類似文本,覺得人們對使用買地券似乎不再那么鄭重、認真了,至少是少了一些莊嚴的感覺。

        雖然買地券一直是由營葬的地理師、禮生、陰陽生之類的人書寫并在葬儀中實際使用的,參與葬儀的亡人家屬、親人未必了解其意義,但我總覺得在早期的儀式與文本中,比較莊重些,能夠看出一些對生命的重視;而到了后來,這些莊重與重視就越來越少了。也許是看得多了,我越來越覺得,從明清買地券里,我看不出太多對于死亡的嚴正對待與鄭重處理了,對于生命的虔敬也因之而減少了。這可能是我的學術背景給我帶來的局限,但我確實是這樣想的。

宋熙寧六年(1073)劉十三娘買地券       

        宋翔:我們在買地券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表達:“生人上就陽,死人下歸陰;生人上高臺,死人深自藏;生人南,死人北,生死各異路”,“生屬皇天,死屬地泉,生死異域”,“生居城邑,死安宅兆”,似乎買地券還有一層目的:使生人與死人處于絕對阻隔的狀態。您能不能就買地券反映出來的傳統時期基層民眾處理死亡的方式及其反映的生死觀念,跟我們談談您的看法?

        魯西奇:我們大概都熟悉《入冥記》的故事:唐太宗被召喚到冥府去,問以六月四日之事。玄武門事變就發生在這一天,他殺了自己的兄弟,并迫其父親退位。受閻羅王的指派,崔府君負責審理這個案子,他告訴太宗皇帝:皇帝受到他兩位兄弟的指控,說他殺了他們。崔府君問皇帝:“為甚殺兄弟于前殿,囚慈父于后宮?”(大意)太宗無法給出合適的回答,而如果不能做出圓滿的答復,他就不能再回到陽世。是崔府君給他想出了答案:“大圣滅族存國。”意思是說,賢明的君王,為了保全國家,可以殺掉自己的親人。太宗皇帝還答允回到陽世后,會抄寫佛經,做很多善事,之后,他被允許回到陽間。

        這就是“冢訟”。人們相信,人死了之后,就歸冥府管了,同時也獲得了使用冥世司法體系的權力,在陽世間所受的冤屈、不平,可以到掌管冥府司法的閻羅王那里去,提出訴訟,要求得到公正審理。那些非正常死亡的死者,比如被殺、餓死或因瘟疫而死,可以提出訴訟。如果死者未能得到適當的安葬,比如沒有棺木或其尸體殘缺不完整,他也可以提出訴訟。因為沒有棺材,他們在陰間就沒有安身之所;尸體殘缺,他在陰間也就沒有完整的身體。他們還會因為在陽世有人欠了他們的債,而提出訴訟;也可能僅僅因為自己的愛憎而在冥府提出訴訟。

        一旦死者提出的訴訟得到冥府的受理,還活著的人(“生人”)就有可能被傳喚到冥府去受審,就像唐太宗那樣。冥府還有權傳喚陽世的證人,他在作證之后仍可回到人間。成書于五世紀末的《真誥》,記載了許多家庭遭受冢訟的故事,這些家庭已經過世的親人在陰間提出或受到指控。不能確定成書年代的《赤松子章歷》記錄了八十一種冢訟的類型。冢訟一旦提出,無論其是否正確,活著的親人就要開始遭罪,而很多冢訟會導致無后、疾病、所居不安、所做不利等問題。赤松子就把冢訟歸結為死者對生人的禍害。所以,為了生人的福祉,就要盡可能地避免冢訟。最好的避免辦法,就是給死者安頓好他的冥世的生活:讓他有安全的房屋可以居住,有衣食保障,有奴婢可以使,車馬可以乘,有錢花。這樣,他就不會對生人提出指控,也就不會因此而干擾生人的生活了。顯然,買地券就是這些設計中重要的一個環節。        

        宋翔:您在書中提到:買地券并非現實實用土地買賣契約的“翻版”,人們關于冥世土地所有權的觀念,可能早于陽世土地所有權觀念?

        魯西奇:這個看法,是受到美國學者韓森(Valerie Hansen)的啟發而逐步形成的,而她的想法,是通過類比提出的。她首先注意到,古文獻中第一次提到冥鈔(紙錢)是在6世紀的《冥報記》,它比宋代在11世紀初行用紙幣,早了4個多世紀。顯然,冥鈔的作用(其“觀念性功能”)與冥契相近似,而紙幣則可與現世實用契約相類比。既然冥鈔的使用早于紙幣,那么,冥契(買地券)自亦可能先于現世使用的土地買賣契約而出現。正是從這里出發,我開始思考買地券與現實實用土地買賣契約之間的關系,逐步形成了人們關于冥世土地所有權觀念,可以早于陽世土地所有權觀念的認識。

        亡人在地下要有棲身之所,這種觀念很容易理解;值得注意的是,亡人要取得地下土地的所有權,須向地下神祇(冥府)購買,而在現世生活中,平民百姓是不可能向官府(朝廷)“購買”土地的。陽世的土地所有權觀念來源于冥世土地所有權觀念嗎?還是冥世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是對在陽世未能如愿的土地所有權訴求的一種反映?

        顯然,這里關涉到中國古代土地所有權觀念的形成、演變與其實質,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我大致的想法,是傾向于認為土地所有權的觀念,是先于土地所有權的現實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是先有所有權觀念,之后在現實中才形成真正的所有權的;而土地所有權的觀念,并非現實土地所有權的反映。它并非來源于現實中人們對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而主要來自現世的人們對于冥世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構想。當然,這個認識還需要進行充分細致的論證,目前只能視為一種想法而已。

       
        (宋翔,系廈門大學歷史系在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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