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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報近百少年審判案例:少年黑客變身網絡安全創業者

“三十而立”——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用這個詞來描述我國少年司法工作的“成長史”。
自1984年長寧法院創建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以來,我國少年司法工作已經走過了整整三十年。
為了紀念,全國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周年座談會暨第三屆少年審判論壇放在了上海舉行,時間是11月25日和26日兩天。
今天(11月24日),最高法在上海一中院召開全國法院少年審判工作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在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主持下,通氣會發布了98起少年審判的典型案例。
法院封存犯罪記錄,少年黑客變身網絡安全創業者
南京某職校學生趙某某酷愛網絡技術,并加入有關QQ群向他人拜師學習,期間結識施某某。
2011年4月至5月,尚未滿18周歲的趙某某會同施某某,利用黑客技術攻破某購物網站,從中竊取了共計6000余條信用卡信息。后二人將信用卡信息提供給他人轉賣,趙某某從中獲利2萬余元。2011年9月28日,趙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海長寧法院認定趙某某犯竊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判決生效后,長寧法院與南京市棲霞區公檢法司召開聯席會議,決定共同對趙某某探索進行該區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輕罪封存。
未成年人輕罪封存是指,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該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鑒于趙某某在網絡方面學有所長但需要加強引導,長寧區法院法官又與上海市有關網絡安全技術部門聯手,多次赴南京對其進行幫教,引導其將所學知識運用到網絡安全技術服務上來。
緩刑考驗期間,長寧區法院在上海有關部門支持下,還安排趙某某到上海某知名網絡公司實習,幫助其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趙某某在緩刑考驗期,發現國內某知名網站存在安全漏洞,并提交報告至相關部門及時彌補,趙某某因此兩次獲得中國網絡安全協會頒發的獎勵證書。
目前,趙某某已順利畢業,并與他人合作共同開辦了一家網絡安全公司。
法院禁止令助力緩刑少年犯改正惡習
17歲的在校學生王某,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毆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張某某黑色挎包1個,并致被害人張某某輕微傷。
王某當日即被抓獲,款、物均已起獲發還。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還賠償被害人張某某治傷損失費等2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北京市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2000元。
為矯正王某的不良習慣,在咨詢犯罪心理專家的意見后,法官決定對其適用緩刑的同時,宣告如下兩項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還督促王某書寫了戒酒保證書,并組織家長、老師、辯護人、公訴人、社區矯正人員召開了緩刑幫教座談會。法官還每個月在固定時間接待王某聽取其思想匯報。王某表現良好,未發現酗酒等不良習慣。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創設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對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同時可以禁止其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如違反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法少年法庭指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方芳稱,截至目前,少年審判領域還沒有一起因違反禁止令而被撤銷緩刑的例子。
她分析稱,一方面,法院在少年審判中設置禁止令的時間還不長;另一方面,在設置禁止令時,法官都會考慮到可執行性的問題。
方芳認為,相較于違反后懲戒,設置禁止令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對少年犯進行正面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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