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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細則起草,警方僅一紙聲明否認刑訊逼供或將無效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胡云騰接受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專訪時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同中央有關政法單位起草非法證據排除的實施細則,“以后,一旦訴訟中被告人提出某個證據是非法證據,就要按照這個實施細則來走程序。這有利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預防冤假錯案。”
此前,在武漢舉辦的一場刑事辯護論壇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也透露,最高法正在就非法證據排除細則征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意見,“這個細則將會非常具體。”
宋英輝表示,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是司法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其重點在于強調預防,包括如何防止疲勞訊問的問題,訊問機關用設備沒電為借口不按規定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問題,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劃分問題等。
“過去被告人提出遭到了刑訊逼供,公安機關僅僅提供一個書面聲明材料,稱整個過程都是合法的,沒有刑訊。這個材料能不能用?現在傾向于將來這種材料就不能用,沒有什么價值。”宋英輝說。
所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0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但時隔四年多后,為什么要繼續推進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定?
宋英輝認為,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實得“不是很好”,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數,但效果并不好,“該定罪還是定罪,因為排除非法證據而宣告無罪的案件幾乎寥寥無幾。”
“非法證據排除說出來好聽,但操作起來比較難。”安徽省律協刑委會主任、律師王亞林也表示,一旦偵查機關有涉嫌非法取證的行為,檢察機關在審查時往往采取“遮臉”的方式,在法院審判階段也是如此,這使得非法證據的排除流于形式。
王亞林認為,非法證據排除難的原因,首先在于非法證據界定苛刻,如對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的認定,就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尤其,訊問人無簽名、詢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違反法定程序、通過非法方法獲取的“瑕疵”證據,只要經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根據刑訴法規定,不管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只要被確認為非法證據,依法均應及時予以排除;但相關司法解釋又規定,辦案機關有權重新取證。“這使得先前取得的非法證據,通過重復取證后很容易洗白”。王亞林認為,這些都使得現有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起來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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