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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澤林:設跨行政區劃法院,確保司法權牢牢掌握在中央手里
【編者按】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報》撰文,稱設立跨區劃的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國中一個耀眼的閃光點,對我國社會主義司法體制的自我完善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蘇澤林透露,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司法權是判斷權,是屬于中央的事權。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厘清了司法權的性質,回歸了司法權的本來屬性。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凸顯審判權作為中央事權的特質,有助于去除人民法院的地方化色彩,確保司法權牢牢掌握在中央手里,確保司法權的統一性、完整性。以下為文章全文:

設立跨區劃的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國中一個耀眼的閃光點,對我國社會主義司法體制的自我完善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它有利于凈化司法環境,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確保司法權的統一性;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確保人民群眾方便、經濟地參與司法活動;有利于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確保人民司法的正確政治方向。
備受關注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勝利閉幕,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史上新的里程碑。全會對全面推進司法改革作出了具體安排,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設立跨區劃的人民法院,雖然只是《決定》中一個非常具體的措施,但它是依法治國中一個耀眼的閃光點,對我國社會主義司法體制的自我完善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首先,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有利于凈化司法環境,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長期以來,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依地方行政區劃而設立的,在不同級別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相對應的人民法院。在這種體制下,人民法院的人財物管理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高度計劃經濟時期,這種體制并無大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原有司法體制的弊端就逐步暴露出來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又實行了“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工資、審判業務和日常運行經費等都由同級人民政府保障。司法權過度依賴于行政權,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干擾在所難免,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跨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對同級政府的依賴,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干擾也會大大降低,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
其次,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確保司法權的統一性。按行政區劃設立法院,由同級政府給予保障,出現了司法權地方化的傾向,為學界所詬病,也往往造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就是“地方的法院”的錯覺;一些地方政府也習慣于將法院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來管理,例如,給人民法院下達招商引資指標,分配駐村扶貧等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審議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司法權是判斷權,是屬于中央的事權。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厘清了司法權的性質,回歸了司法權的本來屬性。這次全會決定“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對三中全會“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要求的具體化,凸顯審判權作為中央事權的特質,有助于去除人民法院的地方化色彩,確保司法權牢牢掌握在中央手里,確保司法權的統一性、完整性。
再次,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確保人民群眾方便、經濟地參與司法活動。我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實踐證明,按照區劃設立的部分人民法院存在忙閑不均、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以基層法院為例,有的法院一年受理案件數萬件,法官工作“5+2”、“白+黑”累得苦不堪言;而有的法院一年只有幾百件案件,司法力量富裕,業外任務大于審判工作。從當事人角度考量,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決定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按照區劃設置法院的情況下,一些地方當事人只能到離家數百公里外的域內人民法院尋求幫助,而隔河相望的鄰近法院卻愛莫能助。設立跨區劃人民法院,可以從有利于人民群眾訴訟的原則出發確立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既可以方便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尋求司法保護,又可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節約司法成本。
最后,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有利于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確保人民司法的正確政治方向。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力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在現有體制下,各級人民法院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這種領導是緊密的、有限的。但是,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個別黨的領導干部擺不正自己的位置,以“黨”自居對法院指手畫腳,甚至要求法院搞一些違背司法規律的所謂創新,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接受更高級別的黨委領導,接受更高級別的人大監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確保人民法院各項審判任務和司法改革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當前,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的方向已經明確,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要解決設立跨區劃法院的法律問題、原則問題、管理問題和保障問題。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并對其負責。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也必須符合這一憲法原則。但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必然面臨法院如何產生、法官如何任免等現實法律問題。人民法院組織法已經不能適應人民司法發展的需要,應當盡快修訂。雖然組織法的修訂工作已經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協調工作,但四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又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更高的要求,類似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的基本原則、程序以及這類法院的基本職權等,都需要在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我們必須下大力氣修改好人民法院組織法并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為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實現人民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創新,進一步完善適合中國國情和依法治國總要求的法院體制、法官管理制度、經費保障機制以及對司法權的監督機制。上述問題的改革工作,中央已經作出部署,選擇了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人民法院進行試點。下一步的關鍵任務,就是要對試點工作指導好、總結好、運用好,保障整個司法改革工作正確、有序地推進。
海事法院、鐵路法院和即將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都是跨行政區劃的專門法院,特別是在直轄市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均由市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產生,受其監督對其負責。上述法院的產生程序、職權、管轄以及法院的管理模式,為下一步設立跨區劃人民法院積累了經驗,提供了借鑒。我們有理由相信,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國務院的有力支持下,符合中國國情的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將會在不久的將來順利誕生并健康發展,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的法治貢獻,也將載入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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