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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鐵男案在廊坊中院開庭,“大老虎”們呢?

4年多之后,又一名“老虎”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9月24日,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受賄案,在廊坊中院開庭。此前的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亦在廊坊開審,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縱觀黃、劉二人的仕途生涯,與廊坊并無交集。據官方通報,之所以選在廊坊中院開審,均因上級部門的指定管轄。
這也就是常說的“異地審判”。如今,這幾乎是高級官員貪腐案審判程序中的“定制”。
據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梳理,近年來多數“大老虎”的審判過程均遵循了這一原則。以改革開放后落馬的副國級及以上官員為例,薄熙來案算是異地審判的典型。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曾在遼寧、商務部等地任職,但他最終在濟南中院受審,后因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罪,被判無期徒刑。當時,濟南中院的官微全程直播了庭審過程。
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在北京一中院受審。成克杰履新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前,數十年仕途生涯均在廣西。且法院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也均涉廣西。
更早受審的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或許是異地審判的例外。北大畢業后,其政治生涯始于北京,終于北京。1998年7月31日,他最終也在北京受審。
作為20世紀90年代以來首位被起訴的前中央政治局委員,陳希同的審判規格也堪稱“絕后”,一審直接由北京高院審理,二審由最高法裁定。陳希同之后的薄熙來等落馬高官,均由中級法院一審,迄今未有例外。
不過,陳希同案未在異地審理,可能有一定的歷史原因。多年前,高官貪腐案件也和其他類型犯罪案件類似,一般在犯罪所在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審判。比如1997年北京市原人大副主任鐵英受賄案在北京一中院審理,1998年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常征受賄案在貴陽中院審理等。
2001年,高官貪腐案的審理出現轉折點:遼寧“慕馬案”案發時,共有122人被“雙規”,包括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等62人被移送司法,最高法不得不指定江蘇、遼寧等地7個中級法院同時異地審理。
這一案例很好地解釋了異地審判的原因:排除干擾,力求公正。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曾表示,指定異地管轄制度是法院保證公正審判的一項舉措。“由于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崗位擔任職務,所以在當地具有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為了排除當地對司法審判的干擾,人民法院明確了指定異地審判原則。”
最高檢制定的刑事訴訟規則中對此也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檢察院管轄。
“慕馬案”后,高級官員職務犯罪案的異地起訴、審判,幾成慣例。
根據最高法今年3月公布的數據,近年來,90%以上的高管腐敗案件,均在異地審理。
對于落馬的省部級官員,審判地點只要滿足“跨省”原則,似乎沒有特別明顯的規律,但多數選擇重點城市的中級法院,硬件設施相對先進,有大案要案的審判經驗。
比如,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在天津二中院受審;原南京市委書記王武龍在安徽合肥中院受審;原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杰在湖北荊州中院受審……
值得一提的是,從以往案例來看,北京仍是審判“老虎”的主要地之一。比如,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黑龍江省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原山西省省委副書記侯伍杰等,均在北京的中院受審。
還有一種相對特殊的情況:中央單位的落馬官員一般也在京受審。如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受賄、玩忽職守案等、也均在北京的中院審理。
之所以選擇北京,有一種說法是北京法官的總體水平偏高,且腐敗高官多處關押在秦城監獄,便于交接管理。
今年落馬的“大老虎”周永康、徐才厚、蘇榮,將在哪里審判?
截至目前,這還是個假設性議題。
8月27日,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周永康案,中央尚在立案審查,暫未得到進入訴訟程序的信息。此外,最高檢也未宣布徐才厚、蘇榮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訊息。
換言之,周、徐、蘇三案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不過,據此前消息,有關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的犯罪問題及線索,最高檢已授權軍事檢察機關處理。根據慣例,他有可能在軍事法院受審。
此外,如果周永康、蘇榮終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司法,可以預判的是,根據“異地審判”的慣例,周案有可能交由四川之外的某地法院一審,而蘇案,也不太可能交由青海、甘肅、江西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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