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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地方舉債權進籠子

剛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預算法在地方政府舉債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符合新預算法規定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地方債為其公益性資本項目融資。
其實,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試點已進入第4個年頭,涉及10個省市自治區,若以其他融資方式計算,地方政府的舉債時間還要大大往前推,與地方政府有關的債務余額也已超過10萬億元之巨,因此新預算法此次對地方債的開閘,有“先懷孕、后補證”的味道。
然而,新預算法對地方政府發債權的確認,并不僅僅是追補張合法“證書”,背后還涉及地方政府舉債權責的調整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方政府舉債,其資格須先經國務院批準,其發行規模須先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其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也就是說,中央在地方政府舉債方面擁有了更多的主動權,這有利于地方債務風險的控制,但同時也要求中央對地方具體事務有更深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地方政府舉債只能以發行地方債的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籌措資金。這實際上從法律上切斷了過去地方政府慣用的融資渠道(地方融資平臺)。所謂“開前門、堵后門”的改革思路中,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屬于開前門,而禁止地方政府從諸如地方融資平臺等渠道融資屬于堵后門。一開一堵,如何達到平衡,主動權更多地也轉移到了中央層面。
最后,在地方債發行的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的發債資格、發債規模已經先由中央批準,這很容易給投資者一個地方債信用等同于國債信用的信號。之前,山東省地方債發行利率低于同期國債利率可作為一個證據。如此,中央對地方債務實際上仍舊承擔了隱性擔保,那么地方政府就有很強烈的游說中央擴大其發債規模的動機。一旦地方獲得發債權發行債券,投資者將會以等同國債的價格照單全收,此中的道德風險不可低估。
由此觀之,雖然新預算法第一次從法律上賦予了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實際上是關在中央的籠子里的。中央由此獲得了更多的主動權,同時也承擔了更多的看護地方的責任。至于這種安排,究竟能在發揮地方積極性與防止地方財務風險之間達成什么樣的平衡,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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