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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系郭美美幕后推手?起訴書未提及


8月14日上午,網絡推手“立二拆四”等人被控非法經營罪,在北京朝陽法院受審。此前,有媒體稱他為諸多有關郭美美不實消息的幕后推手,他本人還曾自稱炒作過“中國第一無底線暴露車模干露露”,但起訴書并未提及其涉郭美美或干露露事件。
8月14日8時30分,被告人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盧梅被提押至法院。檢察官同時將本案109本卷宗搬至法庭。9時整,兩被告人被帶入法庭,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亦被傳喚至法庭。
起訴書指控,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爾瑪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服務,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五十三萬一千二百元。其間,楊秀宇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經營,并由其決策后指派公司員工從事上述活動;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瑪互動公司)自2012年五月至2013年間,在楊秀宇決策下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并由盧梅負責聯系他人刪除信息。
公訴機關認為,爾瑪天仙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并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爾瑪互動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情節嚴重。楊秀宇作為爾瑪天仙公司、爾瑪互動公司主要負責人,策劃、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系對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盧梅直接參與實施爾瑪互動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系直接責任人員。爾瑪天仙公司、爾瑪互動公司、楊秀宇、盧梅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不論是炒作郭美美的紅十字會商業經理身份,還是炒作“2.6億賭債”,以及為郭美美量身定制的網絡電影《我叫郭美美》,甚至郭美美因賭博被抓后,其母親配合北京警方調查時網上出現的“郭母連夜從日本飛回國”等不實消息,都疑似有幕后推手進行網絡炒作。
報道稱,炒作郭美美的是北京爾瑪公司的網絡推手“立二拆四”,北京警方正對此深入調查。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致電北京市公安局詢問,但北京市公安局稱,郭美美案件正在辦理中,不方便回應。北京公安局證實,“郭母連夜從日本飛回國”確系不實消息。郭美美代理律師吳某口吻與北京警方一致, “郭美美一案正在審理中,目前我不會向任何媒體公開審理進程。”
澎湃新聞發現,早在2013年8月,北京警方抓獲“立二拆四”后,曾接受央視采訪,他談到自己曾炒作過,“中國第一無底線暴露車模干露露”、“干爹為其砸重金炫富車模楊紫璐”等均是他“引以為豪”的“杰作”,但并未提起郭美美。
不過,根據@北京朝陽法院公布的起訴書,其中并未提及他是郭美美事件或干露露事件的幕后推手。
以下為起訴書全文: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爾瑪天仙公司)自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三年間,多次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服務,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五十三萬一千二百元。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楊秀宇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經營,并由其決策后指派公司員工從事上述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〇年三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武漢某衛生用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衛生用品公司)簽訂網絡品牌管理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系曹鳳友(另案處理)等人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〇年十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衛生用品公司簽訂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系曹鳳友等人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三萬余元。
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江蘇某建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網絡公關合同,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系曹鳳友、趙玉科(另案處理)等人,為與該公司有業務關系的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天仙公司向該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五萬余元。
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爾瑪天仙公司對該公司旗下畫家安某某進行炒作。后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安排安某某著僧服與兩名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區后海登船,并在船中引發船體晃動,楊秀宇拍攝視頻后將該視頻以名為“僧人船震”的新聞事件上傳至互聯網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畫家安某某的目的。為此,爾瑪天仙公司收取該公司支付的人民幣十七萬余元。
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代表被告單位爾瑪天仙公司與某旅游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奧運奢華游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爾瑪天仙公司對該公司888萬元包機去倫敦看奧運會開幕式旅游項目進行炒作。后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并選擇女模特巫某(別名“楊紫璐”)假扮炫富女,楊秀宇拍攝相關圖片,利用昵稱為“楊紫璐”的個人微博帳號在互聯網上陸續發布“干爹888萬帶我包機看倫敦奧運”等虛假信息,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該公司奧運奢華游項目的目的。為此,爾瑪天仙公司收取該公司支付的人民幣十九萬元。
二、被告單位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瑪互動公司)自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三年間,在被告人楊秀宇決策下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并由被告人盧梅負責聯系他人進行刪除信息。其間,被告人楊秀宇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代表爾瑪互動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并與之達成為某藥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及危機公關的合作意向,后由被告人盧梅聯系趙玉科為該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爾瑪互動公司向委托人王某某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二十二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并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情節嚴重。被告人楊秀宇作為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策劃、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系對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盧梅直接參與實施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梅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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