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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可破之列”:“文革”中的私產與公物

趙園
2014-08-12 16:5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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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趙園先生授權澎湃新聞刊發,原文載于《悅讀》雜志第38期。

“文革”宣傳畫。

“文革”中的私人財產

        據說歐洲有私人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說法,直到“文革”過去了數十年我才聽到。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十一條,稱“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文革”興起,上述承諾頓成具文。被“橫掃”所及的家庭門戶洞開,任由他人出入;私人物品任由他人毀壞、沒收。盡管前于此,“私有財產”之為“原罪”,早已深入人心,這一次縱容暴民明火執仗的侵犯、劫奪,仍在多數人的意想之外。

        對私人財產的“打砸搶”,“文革”初起時的“破四舊”,是一次集中的展演。所謂“四舊”,見諸“十六條”即《關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在該文件中,“四舊”被表述為“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1966年8月18日,毛澤東第一次在天安門城樓上接見紅衛兵,林彪當日的講話中就有“大破一切剝削階級的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云云。此前已“抄家”成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甚至無需理由。凡此,均被宣稱為“革命行動”。[有所謂“經租房”,即由國家進行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的原屬私人的房產。“經租房”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至今未獲解決。至于三門峽水利工程、新安江水電開發等大型項目中對私人財產的處置,或將永遠湮沒在歷史歲月中。由此而被改寫的家庭與個人的命運,是否還有回溯的可能?]1950年代農村土地改革中的分田地、分“浮財”與集體化,城市個體工商業的“公私合營”,尚有政策(也即規則)可循,“破四舊”則猶如戰勝方放任軍隊肆行抄掠,是不設限、無約束的。被侵占、抄沒的,大如房產,小如私人物品(由手表、現金、存折到書籍文物)。“私有財產制度”既為革命的對象,紅衛兵的上述行動,即有了正當性。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艱難出臺,所應對的,既有近幾十年來愈演愈烈的強征土地、暴力拆遷,更有長期意識形態宣傳中與“私有財產”有關的觀念。此法的出臺,本可成為解決諸種“歷史遺留問題”的契機,卻并未提上議事日程,很可能不在當局的考慮范圍之內。

        梁漱溟在“文革”后的回溯中,說到所經歷的1966年8月24日的抄家,說中學的紅衛兵“來勢洶洶”,在其家“翻箱倒柜”,把除毛與馬列著作外所有的書籍,“撕的撕,燒的燒”,將其曾祖、祖父和父親在清朝三代為官購置的書籍、字畫,梁本人保存的從戊戌維新到東西文化論戰的各家手札,統統付之一炬。把《辭源》、《辭海》扔進火堆時,說,“我們‘革命’的‘紅衛兵小將’,有《新華字典》就足夠了,用不著這些封建老古董。”(《梁漱溟自述》頁156—159,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夏鼐日記》1966年8月26日,記考古所紅衛兵查封其家圖書、文件、存折、存單等(卷七,頁238,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陳白塵1966年9月的日記,說張光年被抄家時,“宋、元版書籍和宋瓷都有損失。”(《牛棚日記》頁7,三聯書店,1995)。

        顧頡剛在1966年8月24日日記中,記紅衛兵在其居住區抄家,“東鄰金荷清(溥儀之姑母)抄出不少金條,吳瑞燕家掃地出門,西鄰某家被抄后,其夫于夜中殺死其妻,而后自縊”(《顧頡剛日記(1964—1967)》第十卷,頁516,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顧氏當年的日記,一再記所聞因抄沒財產(尤其房產)、斷絕生計導致的自殺(參看同書頁548、553)。10月22日,記侯外廬家為“學部”歷史研究所紅衛兵所封,侯“住入門房,而電影學院之學生竟撕封條,毀壞其古物,復搜括其錢財,至于無吃飯之資”(同書,頁549)。顧氏本人似較幸運,其所在研究所的紅衛兵,聞街道居委會將抄其家,急來封房(按即加封條。同書,頁519);這種好意,顧氏后來才領會。由日記看,顧頡剛雖于1971年就被委以主持標點二十四史的重任,卻直至1975年,單位才送還抄去的書畫古物,且于送還前曾送至故宮,未為接受(《顧頡剛日記(1968—1980)》第十一卷,頁350—351)。

        吳宓日記則記有其“目睹心愛之書物不得取回,不勝傷心憤恨”(《吳宓日記續編》第八冊,頁124,三聯書店,2006)。陳凱歌以為“抄家的用意,不僅使被難者在經濟上無立身之地,也因舊物的毀滅在精神上失了寄寓。許多老人在抄家之后故去,就是精神被摧毀的明證”(《少年凱歌》頁82,人民文學出版社,2001)。陳家也在被抄之列。當年的北京四中學生陳凱歌,一些年后回想那個日子,說自己眼看著被同學抄家,燒書,“沒有想到說理或抗議,也沒有想到怒斥或者索性用生命一搏”,他問自己:“如果那樣,會比現在更壞嗎?”(同書,頁79)

        “文革”過去幾十年后,一些故事漸次浮出水面。蘇州“過云樓”主人的故事,因2012年此藏書樓流出的書籍在拍賣市場上拍出了高價,才進入了媒體與公眾的視野。由此人們知曉了此樓主人顧公碩1959年、1960年對珍藏文物古籍的無償捐獻,1966年“破四舊”中藏品的被洗劫,顧的被當街批斗與自沉。也是在此前不久,人們記起了無償捐獻其無價藏品的張伯駒,張1957年與“文革”中的厄難。較之文物古籍的命運,更令人動心的,是人的命運,一代人文的命運。這種毀滅性的洗劫與1990年代商業大潮中猖狂至極的盜掘、走私,使張伯駒、顧公碩一流人物終于成為古人。

        文物古籍之劫,四五十年代之交即一度發生。吳宓1952年作舊體詩,有“舊文蕩滅難藏壁”句,自注曰:“此間舊書,車載擔挑,售與造紙廠作漿,每斤一二千元。”(《吳宓書信集》頁312、313,三聯書店,2011。按其時幣值,“千元”即一角錢)時吳宓在重慶。1951年2月吳宓出于文化信念與職業操守,寫信給其高弟、愛徒李賦寧,殷殷叮囑以耐心地“守護其所學”,珍視、保存書籍,說“中國舊書,今方以廢紙出售,大事銷毀”(同書,頁370—371)。1949年后的“載籍之厄”,豈不值得以一部大書記述?

        “文革”爆發未久,就有關于損毀文物、抄家中沒收私人財物(包括現金、存款、公債、黃金、金銀飾品、銀元、圖書、字畫、文物等)以至“沒收私房”、沒收其他財產,“打死”、“趕走”人數的統計。因作為紅衛兵運動的“戰果”,或較為可信(參看胡鞍鋼《毛澤東與文革》頁181—182所引材料,香港:大風出版社,2008)。據何立波《“文革”初期的破“四舊”風潮》一文,“在破‘四舊’過程中,北京市有十一點四萬多戶被抄家,粗略統計,僅抄走古舊圖書就達二百三十五萬多冊,瓷器、字畫、古典家具三項近四百萬件”,大批字畫、古籍被焚燒;“北京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中保存下來的六千八百四十三處文物竟有四千九百二十二處被毀”(《思想者》雜志2006年第3期,頁109)。當然是對“部分地區或部門”、“部分成果”的“不完全統計”、“粗略統計”。“據不完全統計”是一種留有余地的說法,卻未必意味著會有較為“完全”的統計。

        1950年代的“公私合營”演變為國營,數十年后部分國營又演變回私營,此“私人”已非彼“私人”。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受益者,正無需知曉誰是那一企業曾經的主人。而“破四舊”的紅衛兵小將不但仇富,仇商,而且仇及小商販及其他個體經營者。顧頡剛1966年9月5日日記:“凡私人營業,如磨刀、補鞋之微亦在制止之中”,“房租、定息、金銀珠寶,皆不許私人有所沾濡”(《顧頡剛日記(1964—1967)》第十卷,頁526),以此“杜絕資本主義及修正主義”。顧氏記某牙醫私人營業,因技術高,曾門庭若市,“文革”中,“家產全部被抄,亦不給以醫院位置,其生活遂困頓若乞丐,向人借數元以自存”,顧氏說“此單干者之下場也”(同上,頁546)。

        仇富所激發的既有破壞欲,又有占有欲——“革命行動”由此而變質。196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關于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處理紅衛兵抄家物資的幾項規定》,就針對了紅衛兵抄家物資不上交,抄家物資原物遺失或損壞,貪污、盜竊查抄財物、私自查抄財物等現象,大可相信有關現象的普遍性。將“抄家物資”據為己有(即私有),無疑是對革命純潔性的敗壞。其實假借大義遂其私欲,亦古往今來“群眾運動”中的常態,“文革”不過提供了近例而已。

        違反“一切繳獲要歸公”的“革命紀律”,侵吞抄家物資,上下皆然。康生囤積大量文物即一例。“文革”中隨處可見阿Q式的“革命”,以證阿Q的子孫綿綿不絕,魯迅作品持久的生命力。當年的紅衛兵徐友漁,看到那些有資格去抄家的同學,“一般左右手腕上各戴一只手表,甚至戴上一排”,“女同學身上有許多別致的繡花手帕”(《我在一九六六年》,徐友漁主編《1966:我們那一代的回憶》頁34,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8)——較之康生之類文物大鱷,實屬小巫。“牛鬼蛇神”的財物、私人物品自然更不受保護。當時的北京四中學生劉東,事后寫被該校關押的“牛鬼蛇神”,“手中僅剩的財物,成為紅衛兵巧取豪奪的對象,有的‘借’手表,有的‘借’自行車”(《親歷者的見證》,北島、曹一凡、維一主編《暴風雨的記憶——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頁156,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陳白塵在日記中記“×××之流在抄家時,首先索取的書則是《金瓶梅》,在好多人家亦都如此”(《牛棚日記》頁7)。想必覬覦已久,至此收入了囊中。

        1984年7月6日,中共中央落實政策小組召開擴大會議,要求清退“文革”中查抄的物資,開放存有查抄物資的倉庫(包括文物倉庫),物歸原主;退還“文革”中擠占的房產。此前的6月14日,中央統戰部、全國政協機關黨組就起草制訂了《關于妥善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財物遺留問題的意見》。此后落實政策,退還了抄家中被沒收的部分私人財物——確也往往是“部分”。也如歷次政治運動,仍然有“遺留問題”。直至2012年,民國教育總長傅增湘之孫申請公開“文革”被查抄文物清單,被有關部門擋在門外(參看《南方周末》2012年4月12日A8版《“為什么我家的財產我不能知道”》)。有力的后人尚難討得公道,何況不擁有特殊身分地位者。但也較少聽說有追索不已者(“多么好的人民!”)。劫后余生,多半都沒有了脾氣,何況又有“身外之物”之類古訓。劫奪據有他人財物,也如施暴致死致傷,事后均難以追究,也不鼓勵追究,有些甚至無從追究。

        1950年代合作化中對農民“地權”的處置,是近年來“土地流轉”必須面對的難題。城市土地的國有化,有其演變過程。1982年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此種表述不見于1954年憲法。法學界人士認為,這種增改源于“文革”中紅衛兵的“革命行動”。[參看程雪陽《重新理解“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一文,刊2013年7月18日《南方周末》E31版。楊俊鋒《現行城市土地制度的來龍去脈》一文說,“最早主張一次將城鎮土地全部國有的,是‘文革’開始后1967年11月4日國家房產管理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答復關于城鎮土地國有化請示提綱的記錄。’”“親歷者回憶,當時‘革命群眾’高呼‘不交出土地證,砸爛你的狗頭’!并將收繳的地契上繳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動將土地證上交。”刊2012年7月12日《南方周末》E31版。]上述涉及產權的政策、條款,在近幾十年的征地拆遷中,一再成為“群體事件”的誘因。半個多世紀以來,無視“恒產”、“恒心”的古訓,以出諸“權宜”的考量為大經大法,對公民權益造成了無可補償的損害。近年來關涉“土地流轉”的政策討論,隱含了有關“合作化”的反思。凡此,均證明了有關話題在“脫敏”中。這真的是好消息。

“文革”中的公物破壞

        紅衛兵運動興起后的“造反行動”,首當其沖的,就有中小學的教學設施,與城市的市政設施。事后看來不免令人詫異的,是在持續十幾年的“愛護國家財產”、“愛護公物”的宣傳教育之后,青少年竟如此輕松地越過了這條底線。

        有人寫到所見“破四舊”沖擊下的國營商店,“絲綢被扔在地上,踏在腳下;各種化妝品,被丟在大街上,甚至連痱子粉都成了資產階級的奢侈品”(穆靜《坐“革命車”所見》,者永平等編《那個年代中的我們》頁382,遠方出版社,1998)。在當年,這更是道德的清潔運動。將奢侈品傾倒在馬路上恣意踐踏,所踐踏的,是被認為“不正當”(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抄家者據為己有的,卻正有高檔消費品。

        “文革”初期曾一度在“中央文革辦公室”的王廣宇說,外地紅衛兵發給“中央文革”的電報,有“長達幾米的電報紙”(《中央文化革命小組的辦事機構》,閻長貴、王廣宇著《問史求信集》頁5,紅旗出版社,2009)。所謂“慷國家之慨”,此之謂也。超常的電文或被認為足以彰顯“小將”的氣概。

        “慷國家之慨”的,更是最高當局。到1966年11月底,毛澤東連續八次接見全國各地師生與紅衛兵,人數累計達1100多萬人次,財政支出之大,僅憑常識也不難想象。金大陸《非常與正常——上海“文革”時期的社會生活》據上海市關于“大串聯”期間錢、糧出入的清理情況認為,“借東西要還”的正常的道德判斷和社會情感還存在,而“遲還”、“不還”也證實了“社會集體心理已發生的蛻變和扭曲”(上冊,頁154,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與“大串聯”有關的賬單,免費交通、提供食宿、發放衣被,不過是大項,其他雜項支出尚多。據金大陸同書,大串聯期間,上海方面向外省市接待單位所借“預計糧食一千萬斤以上,現款也有幾百萬元”;同時,上海市向外省市師生借出糧食二千萬斤,現款五百萬元。一向務實高效的上海,于1967年7月曾由市革委會啟動“清理大串聯錢糧物往來工作”。“據當時的統計數據,上海已收到各地轉來的單據‘計有糧五百萬斤,款三百余萬元’。后現金單據又增至‘四百萬元’”(上冊,頁150—151)。至于由“革命串聯”演變為免費旅游,或旅游并購物,由該書所引上海一地的有關文獻,不難推知其他(參看同書,頁68)。]對“大串聯”由物質方面考察,金大陸該書提供了一個樣本。陳徒手依據檔案,考察當時北京的市政機構應對此種非常情勢的諸項舉措,也涉及了豐富的物質細節(《紅衛兵大串聯北京接待記》,刊《炎黃春秋》雜志2013年第12期)。當年的工人陳益南在其回憶文字中,寫到了京城郵電招待所“文革接待站”的慷慨:借錢手續“非常簡單”,無需證件,“你要借多少,他們就發你多少”,而與他同行的工人則尚能誠信,即如不填假名字,過后還款(《青春無痕——一個造反派工人的十年文革》頁79,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5)——由此亦可覘世風。這類物質層面的事實,或將被繼續披露,以還原這段歷史的樣貌。

        至于“大批判”的物資消耗,至今尚被忽略不計。金光耀說,僅1966年6月份,復旦大學僅貼大字報即用糨糊七千斤、白報紙五百令,墨汁則是成桶成桶購買的(《一份重要的歷史資料》,《書城》雜志2014年3月號,頁84)。顧頡剛在1967年5月18日的日記中提到,由兒輩處得知,有人統計,由運動開始到當時,僅北京一地,“所用于大字報之漿糊紙張,已達十二億(元)”(《顧頡剛日記(1964—1967)》第十卷,頁673)。其時尚沒有“公共財政”的概念,只知有“國家財政”,而“國家”略等于黨和政府。如若想到“文革”時期農村地區的貧窮,那種一擲千金的氣概,不能不令人慨嘆。“文革”隨處可見的對“公共財物”的揮霍,也是一種“教育”,足以抵銷此前“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而有余。

        至于派仗中工礦企業停工停產,大規模武斗中軍工企業為“群眾組織”提供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包括“援越”物資)被哄搶、“征用”,損失尚未見統計數字。“文革”的“經濟賬”也如“政治賬”,迄今未得到充分的清理。

        私人收藏既如上文所說,“國家文物”也在劫難逃。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北京師范大學群眾組織對孔府的“造反行動”。由此開啟的盜掘、走私,“文革”后愈演愈烈。文物的破壞與流失,損失之鉅,較“破四舊”更有過之。

        橫遭洗劫的,尚有各地各級圖書館。“文革”中在成都的解全,說武斗逐漸升級時,該城的某處竟出現了一個“自由舊書籍市場”,其中出售的,就有紅衛兵抄家抄來的書,從各種圖書館偷來的書(《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經歷》,《1966:我們那一代的回憶》頁154)。張戎的《鴻——三代中國女人的故事》關于這個“書籍黑市”及其間進行的交易,有更細致的描寫(參看該書中譯本頁298—299,臺灣中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顧頡剛1967年3月19日,見北京圖書館、中國書店、故宮博物院、科學院圖書館、歷史博物館諸文化機關造反派共同署名之大字報,“勸人們保護古書及字畫,勿事毀壞,俾得留存精華,批判糟粕”(《顧頡剛日記(1964—1967)》第十卷,頁640)。可惜的是,這種清醒、理性的聲音,在“革命”狂潮中總顯得過于微弱。

        有趣的是“文革”回憶者敘述當年偷書經歷時的輕松坦然,似乎一致如孔乙己似的以為“竊書不能算偷”,至多不過“雅賊”的行徑。“文革”中北京四中的學生曹一凡回憶說,當時自己所擁有的書,有些是同學由圖書館“順”來的;“到別人家看到如意的,順手牽羊,沒有偷與被偷的概念”(《留在北京》,《暴風雨的記憶——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頁352)。當時武漢的大學生魯禮安,也說自己“文革”中不止一次扮演過“梁上君子”的角色;除因買不到、借不到書外,也因認可了孔乙己的那套“歪理”(《仰天長嘯——一個單監十一年的紅衛兵獄中吁天錄》頁228)。這應當是魯迅寫作《孔乙己》時始料未及的。

        游戲態度不止在偷書之時。上文提到的曹一凡的回憶,還寫到為進北京圖書館而涂改介紹信,為“逃避上山下鄉”制造疾病對付體檢,畫假月票乘公交車等,均如頑童的惡作劇。插隊期間我也曾跟了幾個知青無票乘火車,還記得被檢票員抓獲時的狼狽。“文革”中的上述“青少年亞文化”中的破壞性,“后文革”時期繼續發酵,也值得作為考察的題目。對規則的蔑視、對界限的逾越,多少出于玩世心態:以亂世為不值得鄭重對待、不妨和光同塵的那種態度。

        有當年的紅衛兵說,“我們砸毀了除思想以外的幾乎所有的東西”(《流在心中的眼淚》,《那個年代中的我們》頁443)。另一位也說,“那會兒好像除了思想,其余都在可破之列”(《剃過光頭》,同書頁440)。“其余”,就包括了公德。說“砸毀了除思想以外……”也并不準確。對于“文革”這一運動而言,最要“砸毀”、破除的,不正是除某種思想外的“思想”?

        這一時期演成風氣的公物私用、私有,遠不止此。有人說他所知“文革”中的逍遙派,“養魚的從工廠偷回角鐵、玻璃、膩子等物做魚缸;養鳥的從單位偷回銅絲銅條制作精美的鳥籠子;養花的花盆不是從單位拿回來的,就是直接去公園看哪盆花好就將它搬回家中。”(關圣力《屠鴿》,《那個年代中的我們》頁20)。另有人寫自己所見本廠工人盜竊“國家財產”,“開始時還僅僅是小打小鬧地偷著干,比如,把車間的墩布的木把卸掉,把布拿回家扎個墩布自家用;比如當時車間里報失的工具基本上是鉗子、改錐和鋼鋸。工人們一上班便開始忙乎,有人用有機玻璃做香煙盒,有人用不銹鋼做勾針討好女人,有人做各種樣式的帶小孩用的自行車座,有人則為安樂小屋做臺燈。”“后來,工人們的膽子更大了,開始做菜刀、寶劍,做木工工具,做大型魚缸,做自行車,做家具,做門窗,做沙發,更有甚者,連廠里的暖氣片和鋼板、盤條大宗大宗地往外搬。開始還偷偷摸摸地掖著藏著,后來就順著圍墻往外扔,再后來就公開地搬運。有的單位,司機、庫房管理員、門衛、搬運工串通一氣,明目張膽地從工廠大門向外運貨,成噸成包的鋼板、木材、水泥流到黑市上,流到了地上,流到了自己的錢包里。”(方繼紅《公物還家》,同書頁462—463)“文革”前嚴于公私之辨的風氣中,上述“公共財物”即使不能說“神圣”,亦絕非普通百姓所敢覬覦。“工人是工廠的主人”的宣傳,“文革”中竟以此種方式落到了實處。匈牙利經濟學家雅諾什·科爾奈說,“所謂‘全體人民的財產’在本質上僅僅是意識形態上的一種說法而已,它根本沒有說明經典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的實際產權關系”(《社會主義體制——共產主義政治經濟學》中譯本,頁69,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說穿這一點,在中國至今仍然需要勇氣。

        農民對于“集體財產”的態度與此相似。楊絳《干校六記》寫到干校所種糧、菜及其他物品為當地農民劫奪。我所在村子里的村民,收甘蔗吃甘蔗,收芝麻則連吃帶拿,大把大把的芝麻粒兒往嘴里填往衣袋里塞;甚至生吃茄子,凡能“入口”的無不吃,公然坦然,集體/個體界限幾不存在。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自古已然。想到當權的大奸大惡,眼見得鄉村的貧窮,這類損公肥私的行為,確也只能算是小小不言。

        1967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關于保護國家財產、節約鬧革命的通知》,盜竊、破壞“國家財產”已滔滔者天下皆是,無從遏制。日本學者溝口雄三援引其他人的研究,說“中國型的個體與公共的特點”,在“被認做‘公’的這個‘關系’的基礎,在于各個人的‘私’的實利、實益,而在建立這種關系的時候,個個競相表現著很強的自我意識”(溝口雄三《公私》,《重新思考中國革命》頁60,臺灣社會研究雜志出版,2010)。“文革”中的上述現象,是否可以為這一種論述提供注腳——盡管是太過極端的注腳?

        輿論稍稍放開,塵封已久的某些往事開始浮出水面。有人寫到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廢墟上的搶劫風潮(參看2011年第11期《文史博覽》錢鋼所撰文),是那種慣將喪事當喜事辦的官方“輿論”刻意規避的。由該文看,搶劫者公私通吃,無所不敢搶。該文還引用了有關的統計材料:關于地震期間唐山民兵查獲的被哄搶的物資,包括糧食、衣服、布匹、手表、干貝、現金等等。

        “文革”期間的上述亂局,“文革”后的一段時間里仍在延續:由盜竊城市街道的窨井蓋、護欄、電纜電線,到鐵路、公路沿線對運輸物資有組織的哄搶,到輸油、輸氣管道上的油耗子、氣耗子,到國企“改制”中對國有資產的鯨吞。至于公然當街兜售可供報銷的“發票”及其他單據,商場為購買私人物品者開具“辦公用品”報銷憑證,更是司空見慣,人們也恬不為怪。城市居民的偷水偷電,則防不勝防。由此看上去,發生在“文革”中工廠農村的公物私用、化公為私,其意義之嚴重,更在某種價值觀、普遍道德規范的崩解;而那種價值觀、道德規范,是1949年之后辛辛苦苦營建起來的。應當說,“文革”中一再批判“經濟主義”、“物質刺激”,不漲工資,取消獎金,“順”一點“公物”,不失為自我補償、救濟。用了“文革”中流行的“大批判”話語,此之謂“反其道而行之”。但這種逆行是破壞性的,破壞的種子就埋藏在“無私”、“滅私”的極端道德化的水土中。一旦遭遇另一種空氣、濕度,頓時萌生以至瘋長,潰敗到不可收拾。由“滅私”,到直截了當地將“公物”、“國有財產”據為己有,其間幾無過渡。回頭想起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流行的兒歌,“我在馬路邊揀到一分錢,送到警察叔叔手里邊”,“路邊有個螺絲帽……”,你不能不驚嘆短時間內世風之轉移。當著盜賣窨井蓋成風,一分錢和螺絲帽的故事不能不令人失笑。

        極端的道德化引發的反彈,對于社會倫理的破壞,是“文革”后尤其1990年代后“社會潰敗”、“道德失守”的遠緣——倘若將無序的“市場化”視為近緣的話。公私界域的損毀,成為“文革”后的社會治理的難題,亦屬“‘文革’遺留問題”,至今并未得到解決。

        公權、私權互為依存。抹殺私權,公權亦將失據。侵犯私域、劫掠私人財產,與破壞、占有公物,看起來更像是一體兩面。有必要追問,一個不尊重私域、任意侵奪私人財物的社會,有沒有可能培養“愛護公共財物”的“公民道德”?

        我在其他處寫到了“文革”后對珍視個體生命的意識的重建(或更是“新建”)。重建或曰新建的,也有關于個人權利的觀念,包括個人的隱私權,財產權,等等。重建(或曰新建)之艱難,由一些年來圍繞“物權法”、“刑訴法”有關條款的激烈爭論、持續博弈,即可約略知道。僅由此一端,不也可證“文革”尾聲之漫長,走出“文革”之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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