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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女兒案”被告人救人謎團:公訴人稱夠不上立功

2014年7月25日,“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唐慧出席旁聽,旁聽室設有視頻直播。 澎湃記者 李坤 圖
2014年7月25日,湖南永州市中級法院門口路段實行了交通管制,且“重兵”警戒:大量交警、特警、武警和便服工作人員堆積在街頭,甚至還有狙擊手藏身樓頂……
這天,被最高人民法院發回湖南省高院重審的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案(下稱“唐慧女兒案”),在此開庭審理。但此次開庭審理內容與唐慧女兒沒有關系,審理的只是被告人秦星是否存在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一事,其行為是否構成立功。
雖然公訴人與唐慧女兒的訴訟代理人斯偉江、吳布達律師并排坐在一起,但整個庭審過程,卻成了兩位律師全程與公訴人、秦星辯護律師的 “論戰”。
公訴人稱,該案綜合證據能夠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的事實,但此事在法律層面夠不上立功。
唐慧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不認同公訴人的前半部分觀點,但同意即使秦星救人事件存在,也不符合立功要求。
秦星辯護律師徐天橋則從后果來談了不認定立功的壞處:不利于鼓勵良好風氣,不能體現我國刑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此外,如周蘭蘭死亡,可能會導致看守所賠償,周家人上訪,不利于社會穩定……
自殺還是摔倒?

2014年7月25日,秦星在庭審現場。@湖南高院 圖
早在2008年,“唐慧女兒案”被告人秦星就因涉嫌強迫賣淫、組織賣淫罪,被起訴到法院。
秦星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秦星在看守所內救人的報告,認為屬于立功。但唐慧指責,這是一起“假立功”,更有媒體報道稱,是警察幫助秦星偽造了“立功”一事。
2013年8月,南方周末刊發《賣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通過采訪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永州市公安人員,以及查看監控錄像、看守所記錄等,認為秦星在看守所內救人確有其事,暗指此前輿論對秦星“假立功”的指責并不公平。
在2014年7月25日的庭審中,法庭反復播放了秦星在看守所救人時的一段監控錄像。
錄像顯示,2007年6月12下午5點31分,腿腳不便的周蘭蘭扶墻走出監室,走向廁所;13分鐘后,汪婷、秦星為首沖出監室奔向廁所,隨后其他人員也紛紛跟來,將周蘭蘭抬出來放在監室床上,有人還從廁所拿回了打結的囚衣。
因為監室的廁所是監控盲區,因此監控并沒有拍攝到廁所里發生了什么。一切都只能依靠詢問同監室人員,或者通過監控錄像拍攝到的情景來推測廁所內發生的情況。
唐慧女兒的訴訟代理人則稱,廁所的隔墻高度只有1米55左右,如周蘭蘭在里面上吊,外面的同監室人員應該能夠看得到,而不會是聽到異響才去救人。
秦星辯護律師徐天橋稱,監控錄像顯示,周蘭蘭是被抬出,且手臂耷拉著,符合上吊后意識不清醒的狀況,且周被抬出后,有同監室人員還從廁所拿出了打結的囚衣。
公訴人稱,視頻內容證明,當時廁所內確實發生了一起非正常事件,而同監室人員、看守所干警的證言,能夠證明周蘭蘭當時在用囚衣上吊。
但出庭作證的周蘭蘭本人堅決否認在自殺,稱自己在里面只是摔倒而已。
徐天橋反駁稱,周蘭蘭的證言系孤證。且按周蘭蘭所說是摔倒,那她應該是被扶出來,且手臂也不應該是耷拉著。
公訴人稱,周蘭蘭的證言多變,開始時承認自殺,但后來又稱自己是摔倒。
救人夠不上立功?
經歷了長時間的法庭調查,直到法庭辯論階段,唐慧女兒訴訟代理人、公訴人、秦星辯護律師三方才轉向“立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羅列了立功的幾種情況:
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公訴人認為,最后一條“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定義比較籠統,但其要求應該與前四款情形的重要程度相當。
秦星雖然參與了救下上吊自殺的周蘭蘭一事,但周蘭蘭此前在看守所就情緒不穩,還多次絕食,看守所管教知曉周蘭蘭的情況,并叮囑同監室人員密切關注周蘭蘭,這說明周蘭蘭的危險是可控的。
因此,公訴人認為,秦星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立功,只是應鼓勵其行為,建議法庭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唐慧女兒的訴訟代理人斯偉江稱,即使周蘭蘭是在上吊自殺,那秦星所為也只算是做了一件“好人好事”,尚未達到“舍己救人”這種程度。且連第一個沖入廁所的汪婷都未認定立功,只是獲得加分后減刑,跟在汪婷后面進入廁所的秦星就更夠不上立功了。
秦星辯護律師徐天橋稱,如不認定秦星救人行為屬于立功,不利于鼓勵這種良好風氣,也不能體現我國刑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此外,如果汪婷、秦星不救,那可能意味著周蘭蘭一條人命的喪失,從而導致看守所賠償,其家人上訪,不利于社會穩定……
斯偉江反駁稱,如果周蘭蘭上吊自殺,即使沒有秦星,結果也不會有任何差別,因為“汪婷已經先沖進去了”。秦星只是第二個進入廁所,其她人在她身后也相繼趕來,“如果秦星算立功,那后面第三個、第四個是不是也要算立功。那么以后看守所隨便找個人自殺一下,大家就可以都立功了”。
當年駐監檢察官楊某某也出庭作證,他稱,事發次日了解到汪婷、秦星等人救人事件,就覺得“太平淡,一個都不申請立功也行”。
在庭審中,因為唐慧女兒訴訟代理人的犀利提問,周蘭蘭出庭后堅稱自己并未自殺而只是摔跤,秦星情緒激動、多次失聲痛哭,指責律師“惡毒”、周蘭蘭忘恩負義,否認了她救人的事實。
到最后陳述階段,雖經審判長多次詢問,但秦星只說了一句話:“我確實阻止周蘭蘭自殺了”。
“屎盆子不能夠扣在唐慧頭上”
對于秦星是否有立功的問題,一、二審一共四次判決,其中只有第一次認定了秦星的立功表現。
永州中院出具給湖南省委政法委調查組的《關于對秦星立功問題三次判決不同認定的情況說明》稱,該案起訴后,第一次開庭時,秦星辯護律師提供了秦星在看守所救人證據,而唐慧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對秦星有立功表現給予了認定。
第二次一審時,秦星辯護律師又提供了原來的立功證據,唐慧提出了異議。因為秦星發現并制止同監人犯自殺,不屬刑法規定的立功,是特殊立功,且立功證據的形式要件不符,因此沒有采信秦星立功一事。
第三次一審時,秦星的辯護人依舊提供了原來的立功證據,唐慧也再次提出異議,并當庭提供了調查當事人周蘭蘭的證言,周蘭蘭否認自殺。法院查證監室救人事實存在,但證據不能唯一指向是秦星發現并救了同監人自殺,因此也沒有認定秦星的立功。“至于該判決中對秦星立功不認定的表述,有唐慧強烈要求的因素。”
唐慧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稱,永州中院這個說法說不過去,“我說你要調查,把調查的事實寫上里面去,無論有還是沒有(立功行為)”。
斯偉江也認為,秦星即使存在救人行為,但也夠不上立功標準,永州中院的說法沒有依據,“不能把屎盆子扣在唐慧頭上”。
2012年,湖南省高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書認為,秦星與他人一起制止同監在押人員上吊自殺的事實證據不足,因此沒有認定。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看守所干警“出丑”
本次開庭前的7月2日,本案公訴人找到了當年關押秦星、周蘭蘭的永州市冷水灘區看守所的干警們做了調查筆錄。
7月25日庭審時,部分干警出庭作證。但在庭上,這些證人的證言卻與公訴人所做的筆錄充滿矛盾,令旁聽者暗笑不止。
斯偉江律師在向干警何某某提問時,她稱,周蘭蘭上吊自殺事發當天,不確定自己是否在看守所,也不確定周蘭蘭脖子上是否有一道紅印子。
但斯偉江拿出其7月2日對公訴人所做的書面筆錄,筆錄上,何某某稱當天自己在看守所,也看到了周蘭蘭脖子上有一道紅印子。何某某還在這份筆錄末尾簽名,并寫明“與自己所講一致”。
尷尬的公訴人再次詢問何某某,何某某又改口稱,自己是聽別人說周蘭蘭脖子上有紅印子。但對自己當天是否在看守所的矛盾答案,何某某沉默未作答。
看守所干警唐某某也出庭作證,在其7月2日對檢察官所做的調查筆錄中,他稱自己看到周蘭蘭把頭掛在繩套里準備上吊。
后來,唐某某卻要求修正這份筆錄,稱自己并未看到周蘭蘭上吊過程,只看到了同監室人員在抱著周蘭蘭并解繩套。
斯偉江追問當初說錯的原因,操著一口濃厚方言的唐某某稱因為語言障礙,所以溝通不暢。
尷尬的公訴人也向唐某某發問,當時看了筆錄還簽字稱“一模一樣”,作何解釋?何某某答復稱“疏忽“。
據悉,秦星在看守所的立功材料,是其律師找到冷水灘區看守所,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出庭作證的看守所所長彭某某稱,他當時正要急著出門,因此便把申請立功材料交給了秦星哥哥,讓秦星哥哥轉交給律師。
當時在冷水灘區看守所駐監的檢察官楊某某出庭作證稱,按照程序,申報立功的報告應該交給對應階段的辦案部門,如在公安偵查階段,就交給公安部門;如在審判階段,就交給法院。
但奇怪的是,秦星救人“立功”是在2007年6月,但這份申請立功的報告落款時間卻是2008年4月12日。
此時,距離秦星涉嫌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開庭審理只差了幾天時間。
在本案案卷里還附有幾份傳真件,是秦星申請“立功”的相關材料。出庭作證的彭某某稱,將立功材料交給秦星律師后,自己沒有存檔,因此又讓律師傳真發過來一份。
斯偉江質疑這個解釋不合常理。此外,他還發現一個疑點:申報立功的材料落款日期寫著2008年4月12日,但傳真日期卻寫著是2008年3月15日。
秦星辯護律師徐天橋稱,不排除傳真機的日期設錯了,公訴人則稱因沒有查證因此無法給出答案。
對于傳真機日期設錯的說法,斯偉江律師表示懷疑,他認為,2007年設錯成了2008年還能相信,但連具體月、日都錯了,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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