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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向嫌犯發放刑事和解“救助金”,系全國首例
7月10日,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向兩名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分別發放了救助金,該救助金全部用于賠償相關受害人。兩名犯罪嫌疑人也成功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并重獲人身自由。蘇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這是《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實施辦法》實施以來,首次成功開展的刑事和解救助活動,也是全國首次開展的類似活動。
“刑事和解”,不再是“有錢人的游戲”
為何要對犯有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救助”?這是外界頗為關心的話題。7月11日,蘇州市公安局相關人士對澎湃記者介紹說,警方在工作中,經常發現一些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卻由于經濟困難,無力賠償受害人。為此,2013年年底,蘇州市公安局聯合社會力量,攜手熱心企業、民眾,指導成立了“刑事和解救助協會”。
根據章程,刑事和解救助協會屬于由企業、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在業務上由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并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針對經濟困難的加害方,救助協會可對受害人先行實施救助,再由加害方通過在企業打工、做社區義工等方式“以工代償”,讓其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和解機會,從而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淪為“有錢人的游戲”。
蘇州警方人士表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和解,是有適用條件的,即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輕微刑事案件,才適用刑事和解。
今年5月29日凌晨,朱某與同事李某因工作瑣事發生糾紛,后雙方情緒失控演變為互相毆打,朱某持鋼管擊中李某手部,致其左手骨折。雙方冷靜下來后,經民警調解,朱某與被害人李某達成賠償3萬元的和解協議,但因朱某家庭困難,雖經多方求助,只籌措到2萬元,無力一次性履行3萬元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民警想到了今年剛頒布不久的《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實施辦法》,隨即協助朱某遞交了申請。7月2日下午,朱某與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順利簽訂了償還代為賠償金協議,獲得剩余1萬元賠償款。
今年3月4日清晨,蘇州一公司員工王某駕駛汽車在轉彎過程中,與朱某所騎二輪摩托車相撞,事故造成朱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轄區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也因為涉嫌交通肇事被虎丘警方依法取保候審。事故發生后,王某在認識到自己的一時疏忽給對方家屬帶來的打擊和傷害程度的同時,積極主動與對方家屬就事故所造成的后果進行協商,雙方最終進入刑事和解程序。然而王某由于收入有限,對業已達成的賠償數額,雖經多方籌措,但仍有差距。經警方建議,王某向刑事和解救助協會提出申請,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基金審核了他的申請,認為其符合進行救助的條件,同意為王某先行墊付1.8萬元以完成賠償。
在7月10日舉行的救助儀式中,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分別向朱某和王某兩人發放了10000元和18000元的救助金。朱某和王某向各自的受害人賠償結束后,雙方將達成刑事和解,警方依法不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惡性犯罪不能申請,逾期不還將被追責
“救助金屬于墊付性質,我們將通過與受救助人簽訂代為賠償協議,受救助人將在約定的時限內通過‘以工代償’等指定方式,將救助金返還給協會;逾期不還,協會有權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會長吳偉鋒表示。
吳偉鋒還介紹,加害人只有在一念之差或者是過失傷人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救助,惡性犯罪將不能申請。此外,救助必須建立在受害人同意和解的基礎上才能進行。
對于救助協會的幫助,朱某和王某在儀式現場表示了感謝,他們還保證盡快返還救助金,以便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蘇州市公安局局長張躍進表示,刑事和解救助意義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有效減少矛盾對立面和社會沖突,促進社會和諧。二是有助于加害人獲得悔罪自新的機會,完成社會關系的重新定位和平衡。三是有利于刑事和解規范運行,督促辦案單位嚴格規范執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另據了解,從2011年起,蘇州公安在檢法司等部門的配合下,在全國率先開啟了偵查階段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破冰之旅。3年多來,該市各級公安機關共辦理刑事和解案件2677起,辦結134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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