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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本就不合理,現在又被警方濫用”

5月31日上午,北京警方證實將依法對演員黃海波等人收容教育。5月15日,正在北工大建國飯店嫖娼的黃海波被警方當場抓獲,并被判行政拘留15天。
該案另一當事人劉馨予律師楊明利透露,30號下午4點30分左右,北京市豐臺區警方以口頭通知家屬,黃海波、劉馨予兩人15天行政拘留到期,已被送往豆各莊收容所收容教育,為期6個月。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2011年新修訂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賣淫嫖娼人員中除了年齡不滿14歲、患有性病之外的其他急性傳染病、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 歲以內嬰兒的以及被拐騙、強迫賣淫者之外,其他人員均“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為六個月至兩年。
“收容教育本來就是不合理的法律,現在又被警方濫用。”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列玉表示,收容教育的處罰建立在強制剝奪賣淫嫖娼者的人身自由基礎之上,應當廢除。
朱列玉稱,對違法人員收容教育并沒有經過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等流程。基本上是公安機關一家在作決定,其流程上就不合理。
“以黃海波案舉例,他被收容教育6個月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沒有根本區別,而且現行法律并沒有判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收容教育的標準。是否處罰,如何處罰,都是公安機關說了算,這和容易導致警方專權。”朱列玉表示。
事實上,今年5月4日,就有108名各界人士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聯名信,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郭道暉、張千帆、李銀河等人知名人士也對外表示,收容教育制度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與政府推動法治建設的精神不符。
“目前我國有三項處罰條款一直被人詬病,分別是收容派遣、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前兩者已經被廢除,我希望收容教育也能在短期被廢除。”朱列玉表示。
黃海波事件回顧
5月16日,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拘留10至15日,他本人對嫖娼一事供認不諱。隨后,黃海波嫖娼細節曝光,疑用假身份證登記開房。而另一涉案“女主角” 劉馨予樣貌也也被曝光。
5月17日,黃海波所在經紀公司發表聲明,對黃海波嫖娼事件向公眾致歉,稱對黃海波的不當行為深表痛心,同時也期望黃海波能早日與家人團聚。
5月27日,劉馨予母親接受媒體采訪,否認女兒為變性人的傳聞,稱其小時候做了正畸手術。
5月31日,黃海波拘留期滿,仍未被釋放,警方已證實,將二人都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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