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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出納貪污、挪用公款1.69億,主動投案一審被判無期
微信公眾號“南寧中院”4月29日消息,4月29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開發辦公室)、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楊旭雁貪污、挪用公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楊旭雁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百零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挪用公款事實
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旭雁在擔任單位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單位管理、會計監督等方面漏洞,通過私刻銀行業務清訖章填寫現金交款單、變造現金交款單、偷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鑒、修改同事報賬現金支票金額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竊取單位公款用于經商辦企業、購買名牌轎車和日常奢侈消費等。經鑒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發,楊旭雁侵吞、竊取公款共計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楊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電匯憑證上私自填寫轉賬內容,并偷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將單位公款2600萬元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其注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戶,計劃用于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因挪用數額巨大,其擔心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又于同年10月9日從原賬戶分兩筆將該2600萬元轉回公司賬戶。
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事實
被告人楊旭雁為掩蓋其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制作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利息單,并偽造、變造公司、某銀行支行公章等來制作虛假的銀行《詢證函》等財務憑證,應付單位檢查、審計和財務監督。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楊旭雁主動向南寧市興寧區監察委員會投案。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旭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合計143306218.48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26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楊旭雁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楊旭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楊旭雁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楊旭雁歸案后退出部分贓款贓物,并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楊旭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贓情況等具體情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廣西一出納貪污、挪用公款1.69億元一審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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