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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訂案四審終獲通過:污染企業罰款上不封頂

據新華社微博“中國獨家報道”消息,歷經四次審議,環保法修訂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明年1月1日施行。修訂案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
根據中國現行的《立法法》,法律修訂草案一般只需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便可表決。但由于環保法牽涉面甚廣,爭議較多,于是需“破例”進行第四次審議。4月21日至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正式頒行,近20余年來無實質性修改。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期間中國的環境問題及民眾的環保意識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導致法律與現實日益脫節,業界普遍認為環保法是中國“執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在此次環保法修訂案草案中,有七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6月5日成為中國環境日
此次通過的環保法,最直接的一個變化是:6月5日將成為中國的環境日。6月5日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設立的世界環境日,每年的這一天,環境規劃署將選定一個主題,并在一個成員國舉行紀念活動、還會發表《環境現狀的年度報告書》。修訂案的這一決議將使中國在這一議題上與國際同步。
在增加環保意識上,修訂案的總則還規定公民應該進行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配合實施環境保護的措施,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亮點二:霧霾治理更受重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向會議作匯報時表示,“一些意見建議對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作出針對性的規定”,這些意見得到法律委員會的認可,因此修訂草案除明確政府責任、加大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和加強監管外,又新增三項規定。
新增的三項規定包括: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家應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預防或控制與環境污染相關的疾病。
亮點三:環境違法,可能會被行政拘留
目前環境執法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下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來承擔,這些機構屬事業單位,法律上并沒有相應的執法權限,這導致實踐中常會出現執法不力的情況。
為解決這一困境,修訂草案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辈恢谷绱耍莅高€規定:“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p>
亮點四:按日計罰,排得多罰得多
長期以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環境保護領域難以回避的老大難問題,也是環境問題頻發,違法企業屢罰屢犯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統計,我國環境違法的平均成本不及環境治理成本的10%,甚至只有環境危害代價的2%。
針對這一問題,修訂草案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處罰越大。以前會出現,涉事企業只要偷排一兩天,省的治污費就能遠超其違法行為帶來的處罰。新規頒布后,將有效遏抑這一勢頭。
亮點五:公益訴訟門檻放寬,但尺度有限
除監管部門執法外,要監督環境問題,離不開民眾的參與。民眾是環境問題最直接的受害人,也是監督、維權意識最強烈的群體,因此環保法修訂的一個熱點話題便是對公益訴訟資格的規定。
剛剛發生的蘭州水污染事件中,就有蘭州市民試圖向蘭州中院發起訴訟,但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未被后者不予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該定義較為模糊。
在修訂草案二審時,環境問題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環保聯合會;三審時放寬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四審時進一步放寬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此外,四審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相比于二審和三審,四審的修改對公益訴訟的門檻放寬了很多,但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限制依然較為嚴格。即使修訂草案通過,蘭州市民的訴訟仍會被不予受理。
亮點六:執法人員失職或瀆職將承擔連帶責任
除提高環境違法成本,將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公示外,監測機構幫助企業在監測數據上造假也需擔責。若地方政府對環保問題不作為或瀆職,政府責任人也需辭職。
環保法修訂草案規定,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草案還首次提及,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一業內專家表示,“很多環境問題屢治不愈,除了執法不力缺乏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成了這些污染大戶的保護傘。”立法層面納入多項環境執法措施,以連帶責任堵上環境違法最關鍵的門。
亮點七:設立生態保護紅線
雖然環保部目前已經對環境敏感區開始了區域限批,但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表示,這只是行政手段,剛性不強?!靶姓C關可做可不做,可限批也可不限批?!币虼藢τ谀壳昂芏嗟胤诫S意上馬建設項目的情況,環保部有自由裁量權。
此次草案提出,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增加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未完成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草案不僅對生態紅線,也對區域生態補償做出了規定,今后地方的規劃將依法進行。王曦表示,法律明文規定后,限批成為了法律責任,“如果對環境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那就意味著失職,意味著違反了新的環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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