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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播放無障礙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被判侵權,賠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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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 4月26日消息,提供電影“無障礙版本”在線播放服務,是否屬于侵權?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這樣一起案件: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潘金蓮》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發現被告未經授權,通過其開發運營的APP向不特定公眾提供該影片無障礙版的在線播放服務。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法院指出,涉案影片無障礙版作為電影作品,不屬于文字作品的范疇。涉案APP并未提供任何驗證機制以保障登錄用戶為特定的殘障人士,任意公眾均可登錄。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開放,造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原題為《APP播放無障礙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被判侵權》)
責任編輯:陳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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