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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喊冤12年獲無罪,被關35天獲賠一萬多含精神賠償四千多
上世紀60年代,房恩杰的父輩因歷史原因,自行開荒種地,植樹造林,40年后,房恩杰等人申請當?shù)亓謽I(yè)局確權并獲得認可,在等待辦理林權證的過程中將林地轉賣他人,房恩杰由此被指控犯罪,并被判緩刑。此后案件經(jīng)歷重審、再審等多輪審判,案發(fā)12年后,2020年9月23日,延吉市林業(yè)局退休工人房恩杰等來了無罪判決。此時,房恩杰已年過七旬。
隨后,房恩杰申請了國家賠償。
吉林省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近日公布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房恩杰人身自由被侵犯35天,法院決定給予人身自由賠償金12136.25元,同時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4247.69元,另返還房恩杰被追繳的人民幣70萬元并支付利息129911.60元。
對因錯誤判決導致房恩杰降職、降薪及申訴期間產(chǎn)生的誤工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的請求,法院決定不予賠償。
未辦證轉讓林地,法院定罪判刑
據(jù)多份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案件源于一場林木轉讓。
1961年,房恩杰的父親及其他四人因歷史及成份問題被延吉依蘭林場清理出林場職工隊伍后,自行組建營林村開荒種地,植樹造林。2006年,房恩杰等四戶五人依照國家“個人造林個人所有”的政策規(guī)定,向延吉市林業(yè)局提出林木所有權確權申請,林業(yè)局牽頭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對房恩杰等人申請行政登記的林木給予了確權。2007年12月14日,延吉市林業(yè)局發(fā)文明確林權歸該四戶所有,但因在此期間,省林業(yè)廳發(fā)文通知全省林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暫停,未能辦證。
在等待辦證期間,因為將林地轉讓他人,房恩杰卷入刑案。
判決書顯示,2008年1月19日,房恩杰將依蘭林場87林班41、42、54小班,88林班70小班的285畝(19公頃)紅松林地,以人民幣7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景華,李景華又以人民幣8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房恩杰等四戶五人每人各分得人民幣12.8萬元,余款存放在房恩杰處作為處理林權事宜的各種費用。在上述轉讓中,還附加了條件,明確約定“林權證下來辦證,不下來退款,留存6萬元辦理林權證事宜”。
隨后的2008年2月19日和2月26日,延吉市林業(yè)局分別在依蘭鎮(zhèn)古城村和延邊晨報對房恩杰的林權登記申請進行公告。然而,在公示期間,林業(yè)局收到舉報信,舉報房恩杰申請林權登記不實。
2008年9月12日,房恩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吉林大石頭森林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此后,房恩杰被檢察機關指控在未取得林權證的情況下,未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非法轉讓林地于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房恩杰及其辯護人始終認為房恩杰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延吉市林業(yè)局決定涉案林權歸屬房恩杰四戶并進行公告,其對林權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林權歸屬明晰;房恩杰在未獲林權證情況下,轉讓帶有附加條件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主觀上沒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故意,在客觀上沒有實施轉讓行為,沒有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后果。
但上述抗辯理由未被法院采納。2009年8月21日,原大石頭林區(qū)基層法院以房恩杰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70萬元。
至2010年,房恩杰等人又一次申請發(fā)證時,延吉市林業(yè)局于2010年5月25日出具證明稱,“林木所有權歸四戶所有,但林權證未辦理”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全省辦證仍在停辦期。
12年多次審理,吉林高院改判無罪
一審被判之后的11年,該案進入上訴、申訴、發(fā)回重審等司法程序的輪轉之中。
房恩杰不服向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后,2010年1月27日,延邊林區(qū)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恩杰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3年后,2013年6月7日,吉林高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發(fā)回延邊林區(qū)中院重審”。延邊林區(qū)中院隨后又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大石頭林區(qū)基層法院重審(注:2013年大石頭林區(qū)基層法院整合并入敦化林區(qū)基層法院)。
2014年11月14日,敦化林區(qū)基層法院仍然認定房恩杰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7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房恩杰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又三年多后,2018年4月23日,延邊林區(qū)中院再次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房恩杰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訴。2019年12月24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直接提審本案。
在吉林高院提審中,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雖然原判決、裁定認定房恩杰在未依法取得林權并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出賣案涉林地獲利7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但缺少房恩杰系林地使用權經(jīng)營管理者和享有者的關鍵證據(jù),認定房恩杰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證據(jù)不足,建議改判房恩杰無罪。
吉林高院再審后認為,房恩杰與受讓人簽訂的林木轉讓合同系附條件合同,且涉案林木并未實際交付,并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亦未造成林木、林地資源損失。房恩杰主觀上沒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際交付林木行為。房恩杰并未違反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2020年9月23日,吉林高院再審改判房恩杰無罪。從涉罪被抓到宣告無罪,歷時12年。此時,生于1949年的房恩杰已年過七旬。
稱因錯判被開除黨籍,降職、降薪
2021年1月11日,房恩杰向延邊林區(qū)中院申請國家賠償。
自2008年9月12日至2008年10月16日,房恩杰曾被羈押在延邊林區(qū)第一看守所35天。被羈押期間,2008年9月24日,延邊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收繳房恩杰人民幣現(xiàn)金70萬元。
房恩杰在申請書中要求:賠償其被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483元,返還違法追繳的人民幣70萬元并支付利息,賠償因錯誤判決導致被降薪損失9240元、扣發(fā)獎金1515元、申訴產(chǎn)生的費用76344元及申訴期間誤工費28792元,同時,要求賠償因錯誤判決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5萬元。
房恩杰表示,在長達12年的時間里,案件經(jīng)過多次審理,最終作出了無罪判決,其間給他造成了極大的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傷害。房恩杰被追繳款項高達70萬元,但該筆款項是由林地使用權人平均分配,并非由其獨自一人獲得,在追繳過程中卻讓其一人承擔,房恩杰只能以高利貸借款,導致債臺高筑,生活陷入了極度窘迫。
此外,房恩杰稱,因錯誤判決被開除黨籍,降職、降薪,精神遭受了極大的痛苦。
申請十五萬精神撫慰金,法院判四千余元
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后,決定給予房恩杰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136.25元(35天×346.75元)。
關于要求返還被追繳的70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認為,房恩杰于2008年9月24日被追繳人民幣70萬元,按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1.5%確定本金70萬元的利息為129911.60元。
關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的請求,參照房恩杰被羈押時間及對其身體健康、生活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結合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按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2136.25元的35%決定支付房恩杰精神損害撫慰金4247.69元。
關于賠償因錯誤判決導致房恩杰降薪、扣發(fā)獎金及申訴期間產(chǎn)生的誤工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的請求,法院認為均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賠償范圍,決定不予賠償。
2021年2月7日,延邊林區(qū)中院作出決定:支付房恩杰人身自由被侵犯35天的賠償金12136.25元;返還房恩杰被追繳的人民幣70萬元并支付利息129911.60元,合計829911.60元;支付房恩杰精神損害撫慰金4247.69元;駁回房恩杰的其他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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