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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無資質人員遵醫囑前往患者家中輸液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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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45歲)因外傷在市醫院住院治療半個月出院,出院后其在村衛生室繼續治療,村醫劉大夫為王先生開具處方,并多次安排妻子張女士(村衛生室護理人員,無執業資格)前往王先生家中進行輸液。2個月后,張女士到王先生家中為其輸液,在觀察一會兒后返回衛生室。之后在輸液過程中,王先生出現口吐白沫、翻白眼、出虛汗、嘴唇發紫等癥狀,被120急救車輛送至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王先生于當日死亡。經公安機關尸檢鑒定,王先生的死亡原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伴冠狀動脈血栓栓塞至心跳驟停猝死。經公安機關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村衛生室劉大夫、張女士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王先生死亡均存在因果關系,張女士的參與度建議為5%-15%;劉大夫的參與度建議為40%-60%。
王先生家屬認為,張女士無醫師資格長期從事醫療行為,屬于與非法行醫,劉大夫作為執業醫師,將醫療行為安排給不具有醫師資格的張女士,造成了被害人王先生死亡的嚴重后果,起訴至法院要求劉大夫、張女士、村衛生室、居委會、鎮衛生院等賠償各項損失120余萬元。
公安機關對張女士以涉嫌非法行醫罪刑事立案。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村衛生室系非營利性集體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診斷科目為全科醫療科、預防保健科。時任法定代表人為村委會主任,主要負責人為劉大夫。劉大夫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張女士系其配偶,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人員工作。該二人認可村衛生室經營收入歸劉大夫所有并用于家庭生活,其工作及收益不受村委會管理、支配,相關業務接受鎮衛生院指導、監督。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機構屬于公安機關委托,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鑒定內容與本案事實相符,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的內容真實,應作為本案證據采用,王先生的死亡與劉大夫、張女士的診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結合醫療行為參與度鑒定意見,判決劉大夫、張女士賠償患方65萬余元。
劉大夫、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村衛生室屬于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主體應是村衛生室,并非劉大夫等個人。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目前,許多醫療機構開始實施門診取消輸液政策,但在村衛生室、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輸液仍是常見現象,由于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有限,加之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基層醫療機構因輸液引發的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從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可以看出,診所、衛生室的二審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有117件,衛生院、衛生服務中心的二審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有136件,較2019年均有所上升。該數據提醒基層醫療機構不僅要注意加強自身的診療及管理水平,還要提高醫療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關于村衛生室醫療糾紛的責任承擔主體的問題。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居委會衛生室是在行政村設置的,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級基層醫療機構。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對于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衛生室,依法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不管是醫療機構的管理過錯還是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過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責任承擔主體均為醫療機構,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雖然本案中村衛生室系非營利性集體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時任法定代表人為村委會主任,但村衛生室實際上并無獨立財產,經營收入歸劉大夫所有并用于家庭生活,其工作及收益不受村委會管理、支配,因此本案法院判決由劉大夫、張女士共同承擔患方各項經濟損失,沒有支持患方要求居委會和鎮衛生院共同賠償的訴訟請求。
非法行醫是指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和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違法進行醫療活動的行為,以及雖具有行醫資格但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擅自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為。《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本案中,張女士遵從劉大夫的醫囑前往王先生家中為其輸液,但其并沒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屬于非法行醫并造成就診人死亡,將面臨刑事處罰。
另外,《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因此,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技術操作標準,衛生主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與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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