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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愛朋“疑罪從掛”33年:國賠兩次被駁,今向贛州中院申請審查

2019年11月23日,65歲的曾愛朋坐在院子里回憶起三十多年前的往事。 澎湃新聞記者 明鵲 圖
過去33年,曾愛朋的人生都被束縛在一樁命案里,命案迄今未破,67歲的他仍是嫌疑人。
1988年10月19日,江西省贛州市龍南縣(注:龍南于2020年6月撤縣設市)上莊村9歲男孩曾來房忽然失蹤,一周后遺體被發現在曾家祖屋內。兩天后,同村村民曾愛朋被警方列為兇嫌,隨即被收容審查。1991年8月,龍南縣公安局又因證據不足,以“保外就醫”的名義將其釋放。
恢復“自由”30年來,曾愛朋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存在。2019年11月,龍南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采訪時表示,警方從未終止偵查,截至目前案件仍未偵破,故曾愛朋的嫌疑無法排除。
2020年12月17日,曾愛朋向龍南市公安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違法羈押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352991.5元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萬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352991.5元。
2020年12月28日,龍南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對這一結果,曾愛朋不服,向贛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21年3月17日,贛州市公安局又以相同理由駁回。
3月26日,曾愛朋的代理律師張銀華告訴澎湃新聞,他已于今日和曾愛朋一同前往贛州中院并向該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材料,申請審查并責令龍南市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九歲男童失蹤后陳尸祖宅,同村一對母子被收容審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8年10月19日下午,江西贛州市龍南縣上莊村9歲男孩曾來房獨自出門后離奇失蹤,家人幾經尋覓未果。在曾來房失蹤的第五天,在其家人經營的商店里曾發現一張寫有索要5000元現金的字條。
第七天上午,曾家親屬在前往祖屋二樓取柴草時,發現了已經腐爛的曾來房遺體。據曾來房父親曾觀慈回憶,兒子的遺體被發現時,身體赤裸著,脖子上還掛著根一米長的棕繩。不過,由于當時當地發生了另一起要案,曾來房案的調查一度被擱置,曾觀慈至今都不清楚兒子的死因。
案發后,當地警方曾在村內展開調查,和曾觀慈家有過節的曾愛朋引起辦案民警注意。他的母親、妻子以及兩個侄子都曾被帶去問話,之后,曾愛朋和母親蔡春鳳被收容審查。
曾愛朋家中有五個兄弟姐妹,他在弟兄中排行老三。高中畢業后,曾愛朋在龍南縣讀了兩年學,1976年,曾愛朋從學校出來后便開始上山挖礦。得空時,他負責照顧父母,順帶幫著兩個哥哥照看家里。
曾愛朋的代理律師張銀華認為,事發時《刑法》和《刑訴法》均已頒布實施,龍南縣公安局沒有對曾愛朋進行刑事立案,而是對母子二人進行收容審查,本身就不符合司法程序。
澎湃新聞了解到,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確實會用收容審查替代逮捕和拘留,直至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這一措施才被取消。
因證據不足嫌疑人被“保外就醫”,案件至今未偵破
曾愛朋和母親被收容審查后,案件的偵查陷入困境。
1989年7月,因證據不足,曾愛朋母親蔡春鳳被釋放。1991年8月,龍南縣公安局同樣因證據不足,對曾愛朋實施“保外就醫”,出來后,曾愛朋還在派出所的安排下去往其大哥所在的煤礦廠務工。曾愛朋稱,1996年中秋節前夕,母親蔡春鳳不堪流言跳河輕生,被家人救起送醫后不久便離開了人世。
澎湃新聞注意到,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針對的是已判刑的罪犯,曾愛朋的狀況本質屬于取保候審,龍南警方在2019年11月27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也證實了這一點。
在曾愛朋母子被收容審查期間,被害男童父母曾幾次前往曾家打砸、毀壞了不少財物,并辱罵曾愛朋的家人。曾愛朋出來后,找到了同村及鄰村的三十多人為他作證。1992年,他將曾觀慈告上了法庭。當年6月,贛州中院終審裁定,曾觀慈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其賠償曾愛朋一家經濟損失900元。
曾觀慈曾對澎湃新聞坦言,自己當年的行為確有不當,但他認為曾愛朋殺了人卻被放出來,“我就是氣不過”。從那以后,曾觀慈便隔三差五前往龍南縣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但沒得到回音。
在恢復“自由”的30多年里,曾愛朋一樣跑遍了各級政府部門,他坐車到南昌,向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等一一遞交了材料,沒有得到答復。
2019年11月27日,龍南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案件至今沒有偵破,警方也從未停止過偵查,“曾愛朋(保外就醫)只是取保候審,他依舊是殺人嫌疑犯”。
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公安不會無緣無故地抓人,“當然不能說100%有證據,畢竟那個年代偵查手段有限”。
澎湃新聞注意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曾愛朋出來已逾30年,遠遠超過了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
疑罪從掛33年,申請535萬國家賠償被兩級公安機關駁回
嫌疑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曾愛朋的家庭生活。他的次子今年已經36歲,至今沒有對象。另外三個兒子已經結婚生子,但媳婦都不大愿意來家里,老大還去隔壁縣做了上門女婿。曾愛朋甚至希望公安能夠重新立案調查。
2020年12月17日,曾愛朋向龍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違法羈押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352991.5元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萬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352991.5元。
曾愛朋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道,案發三十多年來,自己一直被龍南縣公安局列為犯罪嫌疑人,但因證據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訴人涉嫌故意殺人的情況下,仍然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長達三十多年且拒不解除取保候審,嚴重違反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曾愛朋還稱,背負故意殺人的嫌疑,他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傷害。
2020年12月28日,龍南市公安局對曾愛朋的國家賠償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決定書顯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曾愛朋的賠償申請“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因此不符合申請條件。
對這一結果,曾愛朋不服,他于2021年1月22日向贛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在此之前,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只有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才能申請國家賠償。按照新《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021年3月17日,贛州市公安局也以“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這一理由駁回曾愛朋的申請。該復議決定書顯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9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培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算起。在曾愛朋案中,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時已超過法定時限。同時,復議決定書還寫道,曾愛朋被收容審查發生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因此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之內。
但在張銀華看來,龍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發時對曾愛朋立案偵查,該行為一直持續至今仍未終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11〕4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根據該規定,曾愛朋申請國家賠應當償適用修正后的現行國家賠償法,并未超過時效?!?/p>
3月26日,曾愛朋在代理律師陪同下前往贛州中院,并向該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材料,申請責令龍南市公安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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