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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小學報賬員借職務之便侵吞128萬元,一審被判三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在擔任廣州市黃埔區光遠小學報賬員的7年里,鐘某江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私自虛增教職工非統發工資發放金額、偽造非統發工資發放表等手段,將學校賬戶內資金據為己有,共侵吞款項128萬多元。2021年2月,鐘某江一審獲刑3年。
據判決書,鐘某江1968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因涉嫌貪污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留置,同年9月25日被刑拘。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間,鐘某江利用其擔任光遠小學報賬員的職務便利,通過私自虛增教職工非統發工資發放金額、偽造非統發工資發放表等手段,將該學校賬戶內資金據為己有,侵吞款項共計1221708.15元。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鐘某江利用其擔任光遠小學報賬員的職務便利,通過私自偽造獎金簽收表、工資發放表等手段,將該學校賬戶內資金據為己有,侵吞款項共計62100元。
2019年9月和10月,鐘某江兩次向光遠小學的廣州銀行賬戶退回64162.02元,后在被調查期間,又主動向光遠小學退回贓款36500元。
2020年8月31日,鐘某江主動向廣州市黃埔區監察委員會投案自首。2020年9月23日、25日,鐘某江的家屬代為退繳贓款共計1183146.13元。
公訴機關認為,鐘某江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鐘某江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鐘某江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鐘某江及其家屬共計已退贓1283808.15元,全部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鐘某江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鐘某江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罪刑責相適應的原則,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鐘某江犯罪數額巨大,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的情況,不符合緩刑的條件,故不予采納。
今年2月,黃埔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鐘某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追繳鐘某江違法所得1183146.13元,發還被害單位光遠小學(由廣州市黃埔區監察委員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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