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申訴35年獲無罪,安徽82歲老人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安徽82歲老人程善貴曾因鄰里糾紛身陷囹圄697天,申訴35年后獲改判無罪,之后,他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
3月11日晚間,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程善貴處獲悉,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法院(下稱“金寨縣法院”)已于2月28日作出決定,駁回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

金寨縣法院2月28日作出的駁回國家賠償申請決定書截圖 受訪者提供
金寨縣法院的決定書認為,《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程善貴于1983年8月26日被逮捕羈押,1985年7月23日被釋放,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在此之前,金寨縣法院曾對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后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該國家賠償案才獲受理。
申訴35年終獲無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程善貴因一起鄰里糾紛引發的“毆打事件”被抓,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和擾亂教學秩序罪,三罪并罰,判刑12年。
一審判決生效后,程善貴不斷申訴,稱并未打人。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此案,以“定性不當”為由撤銷“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年的程善貴獲釋。他不服再審判決,繼續上訴。直至2011年,金寨縣法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但程善貴對這份無罪判決并不滿意。他認為,對方頭上的傷并不是他打的,“疑罪從無”不足以還其清白。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審判監督庭對程善貴案進行調查,一個月后,六安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無罪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最終認定程善貴無罪。無罪判決書顯示,金寨縣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難以證明程善芝頭部外傷系程善貴毆打所致,因此原審認定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金寨縣法院曾決定不受理,被六安中院撤銷
獲改判無罪后,程善貴向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主張賠償金額合計約123萬余元,并要求消除案件影響。2019年5月31日,金寨縣法院以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金寨縣法院認為,《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因而程善貴案并不適用。
此后,程善貴再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9年10月20日,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六安中院認為,對程善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應當賦予其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依法確認的,屬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也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六安中院出具的決定書還指出,金寨縣法院應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國家賠償申請獲受理后被駁回
此后,磋商持續了一年多。談話筆錄顯示,2020年12月金寨縣法院曾提出,愿意補償程善貴各項請求約36萬元。但對這一金額,程善貴表示不同意,他堅持要求法院適用《國家賠償法》對其進行賠償。
在磋商期間,程善貴于2020年4月2日向金寨縣法院重新提出賠償申請,主張賠償金合計約298萬余元,其中包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26213.04元、賠償限制人身自由716天的賠償金226213.04元、農林業損失30320元等9項。
2020年12月30日,金寨縣法院受理程善貴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近日金寨縣法院又一次以相同理由駁回了他的申請。
金寨縣法院2月28日作出的駁回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依照六安中院決定,對程善貴要求國家賠償進行處理,指派專人先后多次與程善貴進行磋商均未果,立案受理后,又于2021年2月22日組織了聽證。
金寨縣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至羈押被解除之日,本案中,程善貴于1983年8月26日被逮捕羈押,1985年7月23日被釋放,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據此予以駁回”。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其中第二條包括“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的,規定適用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即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程善貴認為,他直至2018年才獲改判,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金寨縣法院提出賠償請求,符合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的情況,應適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
程善貴表示,他將繼續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