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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駕車強穿小學生隊伍被拘留,沉重的試錯成本不能總讓行人承擔
文| 徐媛
3月4日,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某小區路段,有一群小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正井然有序地走斑馬線過馬路。這一暖心的畫面,突然被一輛前行的、蠻橫的小轎車打亂。小轎車司機韓某未禮讓學生,強行通過此斑馬線,學生急忙閃躲。老師攔行未果后,韓某不僅沒有道歉,還下車同老師理論,出口謾罵,隨后駕車離開。
這一不愉快的事件并未到此為止。事發時的視頻在網上瘋傳,惹怒了眾多網友。網友紛紛@廣州交警,并且連續詢問是否找到該車主。番禺警方迅速跟進,連夜將車主控制,并對韓某(男,32歲,廣州人,自由職業者)不禮讓行人的行為處以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對其尋釁滋事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警方積極響應輿情,連夜跟進,值得稱贊。但是不少網友認為無論是交通違法處理還是治安違法處理的結果都太輕。視頻當中,韓某車開出小區之后,并沒有減速,而是加速通過人行橫道,完全無視了正在通過斑馬線的小學生。網友的樸素意識當中認為這種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覺得處罰至少也應該是吊銷駕照以及刑事拘留。
那么警方的處理真的太輕了嗎?從警方的定性來看,韓某有兩個行為,一個是不禮讓行為,一個是尋釁滋事,大概針對的是韓某下車與老師理論的行為。前一個行為在法律法規當中規定十分明確:罰款200元、記3分。這個沒有多少自由裁量的空間,網友希望能吊銷駕照也只是一時意氣。
而后一個行為,定性上就被質疑,所以處罰不可避免地被認為是太輕了。估計是因為一些社會事件的影響,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刑事罪名的“知名度”很高。韓某的行為就有不少網友認為應該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危險方法的危險程度有很高要求,比如貴州公交司機無視乘客生命將公交沖入水庫,比如重慶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車輛墜橋,還有則是在人流密集的鬧市區超速駕駛,要達到這一類的危險程度才可能被定性為“危險方法”。韓某的行為盡管被認為潛藏很大的風險,對學生們的生命安全有威脅,但很明顯不符合危險方法的危險程度。

在治安管理處罰領域,尋釁滋事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行為,警方的這個定性至少不會錯,但5天的行政拘留卻是尋釁滋事行為的最低標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雖然韓某的行為群情激憤,但警方還是沒有頂格處理,原因在于韓某的行為及其后果在法律上不是特別嚴重的,考慮到法律體系的平衡,如果對韓某這樣的行為因為民意予以重罰,恰是有損法律的權威性。不過換句話來說,即便是因為行為的后果不是很嚴重,考慮到對于小朋友的風險,沒有并處罰款也有點說不過去。
遇到像韓某這樣的司機,不要說小朋友,成年人往往也是躲閃不及,這種潛在的巨大風險一旦發生,后果往往不堪設想。輿論有這樣的情緒情有可原,現實中像韓某這類不講規矩、沒有素質的司機還有不少,斑馬線上搶道行人的現象比比皆是,大家對這類司機已經是深惡痛絕。日常生活中遇到這類驕橫的車主,行人還來不及爭個對錯,對方就揚長而去,徒留下一肚子的郁悶和憋屈,無處伸張,只能自認倒霉、慢慢消化。
類似韓某這樣的司機,很像一個個全能自戀的馬路“巨嬰”,仿佛全世界都得圍著他轉,都得聽他的。擅闖斑馬線,機動車司機是保證了速度,節省了時間,但徒有血肉之軀的行人卻要為此擔驚受怕。

哈爾濱,斑馬線上,出租車與行人爭道搶行。圖片來源:哈爾濱日報
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曾發布過一個統計數據,2015年到2017年,全國共在斑馬線上發生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1.4萬起,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導致的事故占了總量的90%。盡管交警一直在加大這方面的執法力度,但往往鞭長莫及。
這次網友齊心協力地要把韓某懲之以法,不斷地追問廣州交警的工作進度,恰是一種情緒上的發泄,希望警方對這類行為有嚴肅的處理,讓這些不講規矩的司機為自己的蠻橫無禮付出代價,把安全感還給行人。斑馬線上基本的禮讓,不僅是在遵守交規,也是在為生命讓路。司機無視法律,我行我素,沒有規矩,斑馬線上早晚要出事。而沉重的試錯成本不能總讓無辜的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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