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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敲詐”明星案判決,犯罪認定的看點在哪?
2021年1月底沉寂很久的陳昱霖敲詐演員吳秀波一案的結果宣判了。被告人陳昱霖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此前,陳昱霖一直處于被羈押中。
這起歷經兩年多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名演員,加上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備受關注。
本案案情包括兩節事實,一節是被告人陳昱霖于2018年1至2月間,向被害人分兩次“索要”人民幣共1100萬元,吳秀波則要求被告人親筆書寫不公開二人關系、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承諾書,再付款。
另一節事實是,2018年10月被告人陳昱霖向吳索要錢款人民幣4000萬元。陳與吳達成分期4年支付協議后,吳在轉賬人民幣300萬元后,陳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進一步公開二人不正當關系等理由相威脅。
如今,判決僅僅認定后一節事實中后面索要3700萬的(未遂)行為構成犯罪,而沒認定已經支付的300萬元為“既遂犯罪”的贓款。這個認定頗耐人尋味:這明顯是有意割裂一個整體行為,為從輕處理埋下伏筆。
其實,這3700萬元構成犯罪的理由是陳昱霖在協議后改變主意,要求變更支付期限,并以進一步公開不正當關系等理由相威脅,而這一理由與協議時以“曝光隱私”相威脅顯然也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升級為犯罪”的本質差異。況且,在法律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的變更不能改變款項的屬性。
另一方面,就算敲詐勒索3700萬,即使未遂,判決3年有期徒刑(緩刑)也是相當“輕”的。
按照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超過30萬元的應該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涉案金額數千萬元,基準刑期應該在10到15年之間,即使屬于未遂犯,也應該在下一個量刑檔次(3到10年)的中線以上,這是不能適用緩刑的。至于說犯罪原因、對象的特殊性,那也僅僅屬于酌定情節,可見,這樣的從輕量刑,恐怕說明裁判者對被告人也是心存同情的。
要看到在這類案件與其他敲詐案不同的地方——所威脅曝光隱私的違法性,即,刑法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應有正當范圍。而就此案而言,刑事處罰最終“保護”兩人長期的婚外性關系,而這顯然與婚姻法等法律相矛盾,更不為基本的社會價值觀所認同。
民事過度維權和敲詐勒索犯罪間的界限,在司法實務中是個老問題。在婚外情案件中,對存在兩性關系的雙方,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費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但這本質上屬于一種民事糾紛,即使是過度維權又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要考慮法律所要保護的權益。
至少對類似的案件,刑事立案以及作出有罪判決都要十分謹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可能只是民事違法,將有一定緣由的“獅子大開口”認定為犯罪,是否有違刑法的謙抑精神,至少當慎之又慎。
換句話說,如果陳昱霖真公開二人隱私,吳秀波也不付一分錢,后雙方對簿公堂,打一場侵犯隱私權的民事侵權與賠償官司,那一定是一場生動的法治樣本劇,刑法不接這個茬又如何呢?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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