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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落地難”?上海人大代表建議增加社會監護職能,民政回應
原創 陳穎婷 上海法治報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意定監護的相關條款對于上海這座老齡化城市意義重大。盡管法律賦予老年人自主確定自己監護人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種種客觀因素,找到合適的監護人卻并不容易。
為此,市人大代表陳婕提出建議,鼓勵建立社會監護人組織,服務有需求的老年人,讓《民法典》中的監護條款落到實處。

意定監護遭遇“落地難”
陳婕代表指出,目前,上海已進入超老齡化階段,獨居和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不斷增加,伴隨失獨家庭養老困局,傳統子女監護的家庭功能減弱;同時,由于城市文明化程度的提高,解決心智障礙人士等特殊人群的養老,也成為解決民生的關注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使得老年人通過這項制度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養老,照管自己未來能力減弱時的生活、醫療、民事活動等事務。

但是,陳婕發現在實踐過程中,仍有很多老人或心智障礙人士因為各方面的原因,找不到可以擔任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另一方面自然人存在“死亡、健康”風險,進而由社會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的需求正在逐漸增加。
陳婕表示,目前沒有相關實施細則指導民政局、居(村)委會如何指定監護。加之社區的繁雜事務需要將此類監護事務轉接給專業社會監護組織減輕社區壓力,但沒有相關實施細則指導民政局、居(村)委會如何監督和轉介。同時,意定監護人的權利過大,在監護服務的過程中,有存在侵占被監護人財產的可能性。
建議增加“社會監護”職能
為此,陳婕建議鼓勵現有的相關性組織在業務范圍中增加“社會監護”職能,擴大業務范圍。鼓勵現有的社會組織、基金會或自然人(如律師、社工)發起成立專業性的“社會監護人組織”,由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通力高效形成多家社會組織,服務于全上海市有需求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提供便捷通道方便該類社會組織登記,相關市區委辦局及相關部門應主動擔任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陳婕認為,社會組織的監護服務與被監護人財產監管必須分離,由第三方(如公證機構、基金會、信托機構、政策性特殊信托公司等)進行監管。被監護人死亡后的財產與“社會監護人組織”提供的監護服務不掛勾,可定點向第三方慈善機構進行死后捐贈,生前意定監護協議、身后捐贈文書均須以公證方式作出。同時鼓勵民政局、居(村)委會、基金會、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等機構承擔監護監督職能,更好地監督“社會監護人組織”的監護服務,形成“鐵三角”的監護服務體系,更好規避因財產、人身等問題造成濫使監護權的現象。
民政:
建立監護管理監督機制
市民政局在答復中坦言,目前監護制度不夠完善,尚存在缺少具體實施細則、無法找到合適監護人、財產風險管控難、提供監護服務的社會組織難以落地等問題,市民政局目前正著力探索鼓勵支持專業的社會監護組織開展特殊人群意定監護的工作。
從本市探索實踐看,上海部分區也針對特殊老年群體進行了有益探索。
據悉,市民政局將積極研究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承擔老年意定監護人工作的相關事項。市財政局表示,將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本市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通知》,會同市民政局從制度上明確要求逐步將由政府提供、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公共管理和服務交由社會組織承接,其中就包括探索通過專業社會組織承接特定人群的意定監護職責。

市民政局表示,意定協議生效的條件是老年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行為能力,即本人已經不具備對監護人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為防止意定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老年人權益,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管理監督機制,構建個人、社會、政府、司法等部門協同分工,合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
本市將落實監護社會組織雙重管理,制定意定監護人從業能力基本要求,加強意定監護人相關業務和職業道德培訓。同時,研究建立監護監察人制度。通過合同示范文本等形式,引導監護當事人通過約定方式,選擇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為監護監察人,對監護行為實施社會監督。市司法局表示,考慮到提存業務是公證機構的業務受理范圍,可引入公證機構參與監管。被監護人可以預先設立財產監管協議或提存協議等文件,約定將其財產進行提存,由公證機構根據約定的內容進行監管,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 | 陳穎婷
編輯 | 劉家杭
原標題:《意定監護“落地難”?人大代表建議增加社會監護職能,民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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