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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朋友名義向未注冊用戶發(fā)送信息,脈脈網站被判侵犯隱私權
“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號2月7日消息,因認為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友天下公司)經營的脈脈網站未經許可,以朋友的名義向其發(fā)送短信,侵犯其隱私權,原告王淼訴至法院,要求脈脈網站停止侵害其隱私權的行為,永久刪除其個人信息,在《中國消費者報》刊登致歉聲明。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王淼訴稱,原告未注冊和使用被告運營的脈脈職場網站服務,卻在2018年3月10日收到被告發(fā)送的手機短信,直接稱呼其名,并表示有前同事對其作出標注,有多名好友等待其加入。原告點擊鏈接后網頁自動跳轉至脈脈網站的注冊頁面。被告的行為非法獲取、保有原告的手機聯系方式、朋友信息、職業(yè)履歷等個人信息,并未經同意向原告發(fā)送商業(yè)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辯稱,未非法獲取原告的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來源合法,網站獲得原告的手機號系通過脈脈用戶中與原告相識的朋友自行上傳了含有原告號碼的通訊錄,短信并非由被告發(fā)送,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涉案行為也未對原告造成損害,侵犯其利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10日,原告收到短信,內容為:“【脈脈職場】王淼,有前同事標注你為“有兩把刷子”并向你推薦了119個職業(yè)人脈,劉某、戴某、王某等36個好友也在脈脈等你,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24小時有效”。原告點擊上述短信提供的鏈接,網頁自動跳轉至被告主辦和運營的脈脈網站。
原告還提交了多份2017-2018年間與脈脈網站發(fā)送短信行為相關的網絡文章及下方回復內容的打印件,均提到該網站的類似行為。
被告表示脈脈網站最初的經營模式為告知用戶后獲取其通訊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后平臺產品迭代,自2019年1月開始,上傳通訊錄成為用戶注冊的可選項,不上傳亦可注冊登錄;脈脈平臺目前的經營模式已經不包含向未注冊用戶發(fā)送類似短信內容的情形。
原告表示短信中提到的名字為其相識的朋友,但并不是短信所稱的“前同事”。被告解釋因為網站的主營業(yè)務系針對職場社交,故使用了“同事”等短信文案,短信中所稱“119個職業(yè)人脈”系根據相關人員的共同好友數量和親密度,通過大數據估算的結果;“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后即可進入脈脈網站注冊。
被告提交了脈脈網站用戶于某某、戴某等人的用戶個人頁面,證實脈脈網站的注冊用戶自行上傳了含有原告號碼的通訊錄,通訊錄中標注原告為“淼淼”“清北王淼”等。被告認為其信息來源合法,沒有侵犯原告權益的行為。
原告表示其曾向涉案短信中被提到姓名的部分朋友了解,他們表示確實曾使用過脈脈網站的服務,但并未主動向原告發(fā)送短信。原告認可現在脈脈網站的運營模式有所改進,同時指出涉案短信中的“有前同事標注你”的表達方式,更像脈脈網站正面陳述的語氣,而不是朋友之間的對話,應為網站所發(fā)。
法庭詢問被告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是否有后臺數據記錄等證據,證實系用戶自己決定和操作向未注冊的朋友發(fā)送短信。被告表示時間過去較久,沒有留存資料。原告表示軟件的開發(fā)過程均有文檔,只是被告不愿提供。被告表示當時網站的操作方式應該是邀請新用戶來點評朋友,產品邏輯是給用戶提供一些對朋友點評的詞語,基本為正向贊美用詞,用戶選擇時會觸及短信發(fā)送;“有兩把刷子”就是典型的點評文案,應為點擊點評后發(fā)送的短信;后期平臺產品逐步改進,互評功能不再觸發(fā)短信發(fā)送。被告認為原告收到的短信應該是當時其朋友對原告點評后觸發(fā)的,一個用戶標注了原告后,系統(tǒng)會連帶找出其他相關聯系人的姓名,發(fā)送給原告吸引其進入網站注冊。
法庭詢問被告如何把脈脈用戶通訊錄中不同稱謂的手機號與名字相對應,其表示系根據通訊錄中的信息進行了綜合計算和判斷。
法庭詢問被告,已經注冊的用戶是否知道其在點評朋友時會導致向被點評人發(fā)送短信的行為,被告表示用戶可能不知道點評會導致發(fā)送短信,認可涉案短信的文案部分是網站設計的。
法庭詢問被告為何要求用戶在注冊時同步上傳通訊錄,被告表示脈脈網站的主要職能為職場社交服務,網站可以通過大數據的計算幫助用戶擴展人脈。法庭詢問被告是否將獲取通訊錄的目的向用戶告知,其表示后期的隱私權通知中有告知內容,之前沒有。
原告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權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存儲、利用和識別原告的個人隱私信息,并通過大數據的計算評估形成原告的關系網;未經同意給原告發(fā)送短信,意圖吸引原告加入其平臺系統(tǒng),上述行為侵擾了原告私人生活的安寧。
被告堅持稱短信由注冊用戶觸發(fā),其表示大多數應用程序都有獲取手機號的行為,包括獲取用戶通訊錄內容,收集用戶信息的行為并不違法,原告沒有舉證證實獲取即造成損害后果。脈脈網站雖有誘導用戶發(fā)送短信的行為,但并非非法獲取。
庭審中,經法庭提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向原告表達了歉意,稱2018年脈脈產品在設計上不完善,給原告帶來困惑,現產品已改進升級,不再向非用戶發(fā)送類似短信。原告當庭表示接受被告的口頭致歉,但認為仍應公開致歉。庭審后原告通過電話聯系承辦人,表示被告代理人在庭審后的言辭仍有一定刺激性,并未認識到被告的行為存在過錯。原告認為被告的商業(yè)模式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開進行致歉。
法院判決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人格權。隱私權是絕對權和支配權,權利人可以自主決定公開的方式和范圍。
大部分針對個人信息的隱私權案件,是未經本人同意獲取或公開其個人信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平臺系從已經注冊的用戶處獲得原告的電話號碼后向其本人發(fā)送了信息。雖然被告表示系朋友在對原告進行點評時觸發(fā)了短信發(fā)送,但該信息并非以原告朋友的語氣發(fā)出,被告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原告的朋友在點評前即知道該點評行為會導致向原告發(fā)送信息,或者涉案信息系由其用戶中原告的朋友直接發(fā)送。從信息的內容及被告的當庭陳述亦可以看出,當時網絡用戶注冊脈脈會員時,上傳通訊錄為必要條件,該信息應為平臺通過已經注冊的原告朋友的通訊錄,綜合評定原告的人脈范圍后,編寫了含有其朋友姓名的信息發(fā)送給原告本人,以吸引其關注該信息,點擊鏈接進入被告平臺,提高原告注冊的概率。故即便該短信系通過朋友點評觸發(fā),亦應認定系被告平臺通過程序設置了引誘用戶點擊的按鈕,最終通過被告網站控制的程序向原告發(fā)送了信息。該發(fā)送行為并非原告朋友的主動行為,體現了被告的意志。該信息因含有原告自身及朋友的姓名,其對原告的影響力遠大于一般可直接忽略的推薦信息,原告也表示其收到信息后“嚇了一跳”。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中的特殊權利,即生活安寧權。雖然現行法律中未明確對生活安寧權進行規(guī)定,但個人的身體、心理和精神的安寧利益屬于隱私權中的特殊利益,維護安寧有序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侵擾,不被刺探、監(jiān)視、侵入、攪擾、干預等,是個人尊嚴的基礎內容之一,信息安寧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即不受無關信息的打擾。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其經營的脈脈平臺注冊會員上傳的信息獲取了未在該平臺注冊的原告的電話號碼,通過與該號碼相關的用戶情況,計算評估形成原告的關系網,未經原告同意向其發(fā)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薦信息,侵擾其私人生活的安寧,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犯。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永久刪除保有的原告所有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本案的侵權行為已經停止,原告未要求精神損害等利益賠償,其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及刪除其個人信息外,還要求被告公開致歉,亦當庭表示本訴具有一定公益訴訟的性質,認為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外,還包括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根據被告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影響力及侵權范圍,應該公開致歉。法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關于發(fā)布致歉聲明的平臺,因糾紛的發(fā)生源于被告從其注冊用戶處獲得信息后的不當使用行為,涉及網絡服務的市場行為的正當性,從廣義講在原告要求的報刊登聲明并無不妥,故支持原告該項選擇。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本案涉及隱私權中的一項特殊利益—生活安寧權,即個人的身體、心理和精神的安寧利益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網絡的高速發(fā)展和信息的海量增長,使個人被無關信息打擾的情形變得頻繁和熟視無睹。不受無關信息的打擾,即保持自身的信息安寧,是隱私權中的重要部分,并越來越受到重視。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并未從原告本人處獲得信息,而是通過從他人處收集的具有一定數量的信息,通過大數據的計算和判斷,綜合評定了原告的人脈范圍,編寫了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信息發(fā)送給原告本人,以吸引其注冊。上傳通訊錄或選擇給原告點評的關聯人,并不知道其上傳或點評會觸發(fā)向原告發(fā)送短信的行為。網站的文案故意造成朋友直接邀請注冊的假象,與發(fā)送無關聯內容的普通短信的推薦信息相比,使原告受到較大的打擾和困擾,權益受到侵害,被告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脈脈網站的行為,除了對原告發(fā)送信息的方式存在侵權問題,其經營模式中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方式亦值得探討。
本案判決時間在《民法典》頒布后施行前,適用的《民法典》在第四編“人格權”中專門設立第六章“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針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增加了多項具體規(guī)定,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及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明確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本案的判決,參考了上述規(guī)定的思路進行裁判說理。原告希望通過本案訴訟保護自身權益,并對脈脈網站的不當經營行為給予提醒。從案件的審理過程可以看出,脈脈網站的經營模式亦進行了部分正向調整,值得肯定。
希望網絡公司在大量收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對范圍和邊界給予更多注意,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原題為《以朋友名義向未注冊用戶發(fā)送信息 ,“脈脈”網站被判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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