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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售額溫槍取保期間持刀傷人逃跑,重慶一男子涉兩罪被訴
因在疫情期間虛假出售額溫槍,重慶市武隆區(qū)男子舒某某被湖北利川警方取保候審。然而,在取保期間,舒某某又因在“夜市”內將他人砍傷。
1月18日,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了渝武檢刑訴〔2020〕393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舒某某涉嫌詐騙罪、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今年35歲的舒某某曾因吸毒分別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4日、強制戒毒兩年。
2020年3月2日,舒某某在無額溫槍進貨渠道、銷售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虛假出售額溫槍的廣告后,被害人張某某通過微信向舒某某轉賬9 425元購買額溫槍25支。當日,舒某某將收到的9 000元轉賬給其朋友王某甲幫忙取現(xiàn),舒某某用于其家庭開支。同月5日,因舒某某未能發(fā)貨,張某某找舒某某退款,舒某某退還1 425元。同月10日至13日,舒某某又虛構找上家辦理退款需要話費、車費等理由,騙取張某某359元。舒某某共計騙取張某某8 359元。7月7日,被告人舒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次日,舒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同年8月26日23時許,舒某某在武隆區(qū)芙蓉中路工商局路口的夜市店內,因喝酒問題,與當時不認識的胡某某發(fā)生口角和抓扯后,舒某某用其攜帶的刀具將胡某某左側手肘砍傷,造成胡某某左側肱三頭肌肌腱斷裂,左側尺骨鷹嘴開放性骨折。舒某某同時將勸架的王某乙右手腕劃傷。經(jīng)鑒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9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
武隆區(qū)檢察院認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受輕傷,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舒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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