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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強等4名廳官被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1月18日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黃強、賈小剛、曹文敏、陳曉華四名廳級官員提起公訴。
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強(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強在擔任廣東省陽江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陽江市委副書記,云浮市委副書記、市長,云浮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政府工程、收回項目工程款、變更土地性質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賈小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賈小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西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賈小剛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曹文敏涉嫌受賄、貪污等罪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曹文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海市人民檢察院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文敏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烏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曹文敏利用擔任通遼市開魯縣政府副縣長,霍林郭勒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通遼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通遼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扎魯特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府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扎魯特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府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利用擔任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指使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指使他人多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在擔任扎魯特旗委書記,通遼市政府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科爾沁區委書記、市委統戰部部長期間,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云南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曉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云南省文山州政協原副主席陳曉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臨滄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曉華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臨滄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曉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云南特安吶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各級政府申請財政補助和向政府財政部門借款過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題為《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黃強、賈小剛、曹文敏、陳曉華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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