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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鎘超標大米公益訴訟案一審:產商十倍賠償,公開召回
“江西檢察”微信公號1月6日消息,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大米作為人們一日三餐都離不開的糧食,更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重中之重。2020年8月20日,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生產、銷售鎘含量超標大米的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等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系全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鎘含量超標大米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2月12日,萍鄉某米業經營部和萍鄉某貿易公司分別從安福縣某糧油加工廠購進生產批號為2019-01-25和2019-2-12的某品牌大米共計200kg和150kg,銷往萍鄉某購物中心和萍鄉某百貨公司兩家大型超市。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3月13日,該2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出鎘含量為0.29mg/kg和0.38mg/kg,分別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準限值0.2mg/kg)的0.45倍和0.9倍,為不合格食品。
截至案發,該品牌該2批次大米共對外銷售300kg,銷售金額為2100元,其余未售出的50kg大米被退回生產廠家進行銷毀。
提起公益訴訟
2020年3月,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了該案線索,因大米中的“鎘”含量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值,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遂展開了立案調查。
經查實,安??h某糧油加工廠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的規定對大米原料以及大米成品進行檢驗,便出廠進行銷售;其他四家銷售企業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企業及上游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合格證明文件與案涉大米批次和檢驗時間明顯存在不符的情況下,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的規定進行查驗驗收,便予以采購銷售,共同造成案涉鎘超標大米流入市場、進入消費領域。
經依法公告后,萍鄉市檢察院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承擔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公開告知公眾停止食用并召回涉案大米,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庭審現場
2020年10月14日,該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判決
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大米,公開召回涉案大米,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21000元,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原題為《全省首例!“毒大米”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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