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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抗疫女醫生艾芬與愛爾眼科醫療糾紛中的法律之道
作者:醫法匯
事件回顧
近日,武漢市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艾芬與愛爾眼科的“網絡對話”引起廣大關注。艾芬質疑愛爾醫院隱瞞視網膜病變問題,夸大晶體植入的作用,耽擱真正眼疾的治療,致其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近乎失明。而愛爾眼科則稱,艾芬右眼為高度近視并發性白內障,有手術適應癥,術前檢查、手術和術后復查等各環節均符合醫療規范。艾芬右眼視網膜脫離與本次白內障手術無直接關聯,希望竭盡所能幫助艾芬解決眼部疾病問題,組織專家力量為艾芬提供最大的支持和幫助;希望與艾芬一道申請醫學會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和鑒定,給其一個更加客觀和公正的答復。
隨后,艾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回應稱,看了愛爾眼科集團的核查報告后,直覺就是避重就輕、混淆視聽、管理混亂、推卸責任,將維權到底。(來源:中國青年報)
法律評析
1、網絡言論存在的法律風險
如今,互聯網早已融入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互聯網進行法律規范,是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對于一個上市公司而言,名譽受損必然會引起股價動蕩。據媒體報道,艾芬醫生通過網絡媒體公布與愛爾眼科醫院的醫療糾紛信息,并質疑醫方提供虛假病歷資料的消息后,2021年第一個交易日,愛爾眼科股價大跌8.91%,成交額創下天量111.5億,收報68.22元/股,僅僅一個交易日內市值就蒸發了近145億元,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因發表不實信息對他人造成名譽損害,依法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我們不否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報道在推動社會進步、守護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在目前醫患雙方當事人均不認可對方觀點,事實不明的前提下,作為新聞媒體要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要平衡好民事主體權益的保護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系。為了防止輿論監督權被濫用,避免因媒體報道內容失實而侵害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了受害人要求新聞媒體及時更正、刪除不實報道的權利。作為患方在網絡發表針對醫方的不利言論,要有理有據,不能主觀臆斷,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雙方應如何化解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要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妥善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鑒于本次事件中的患方艾芬醫生具有醫務人員的特定身份,可考慮通過申請人民調解或者申請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本次糾紛,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醫療糾紛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二是患者的損害,三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醫務人員的過錯,在適用過錯原則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患方須就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所實施的行為過錯等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患方的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颊邿o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過錯、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判定屬醫療專門性問題,應當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病歷資料的偽造、篡改的法律后果
病歷問題一直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焦點之一,病歷資料是醫院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情況全過程的記錄和總結,是認定案件事實,明確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在醫療糾紛爭議案件中,病歷作為最原始的醫療文書資料,是處理醫療糾紛最直接、最重要的書面證據,醫患雙方的爭議點往往在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隱匿、篡改、偽造病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存在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等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另外,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還將面臨行政處罰。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醫療措施都伴隨著風險,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好辦法,永遠是雙方理性溝通,平等對話,用證據還原客觀事實。輿論≠司法,網絡是把雙刃劍,使用不當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患者要相信法律,不為沖動所驅,在法律的限度內依法理性維權。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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