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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隱瞞艾滋結婚生子,上海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系
丈夫婚前隱瞞患有艾滋病,懷孕的妻子得知實情后,決定終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2021年1月4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件在該院宣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判決撤銷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的婚姻關系。

庭審現場。 韋自力 攝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訂婚后雙方開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登記不久,江某終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雖然李某堅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傳染期內,傳染李某及其腹內寶寶的可能性極小,且最終證明李某確實并未被傳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讓李某無法接受。盡管兩人此前感情基礎不錯,但李某在幾經內心掙扎思量后,還是決定終止妊娠并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上海閔行法院表示,艾滋病并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雖然患有艾滋病,但經過長期的藥物控制,已經不在傳染期內,因此若原告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將無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原告作為無過錯方,得知丈夫隱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應當如何獲得有效救濟呢?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進行了大量細致充分的論證,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據此,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在結婚登記之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實,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應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上海閔行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實施之后,不僅將登記結婚前隱瞞重大病情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還賦予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維權途徑。
本案中,原、被告登記結婚時間雖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卻在《民法典》頒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狀態一直持續至今,所涉可撤銷情形屬于《民法典》的新增規定,從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出發,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則,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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