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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披露:《求索》雜志原主編情婦獲刑8年,附加刑改為罰金
湖南益陽中院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針對《求索》雜志原主編烏東峰的情婦覃建軍受賄案,該院作出再審判決,維持對原審被告人覃建軍犯受賄罪的定罪和主刑、追繳違法所得部分,撤銷附加刑部分;覃建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此前,法院認定,覃建軍利用烏東峰審稿、定稿的權力,伙同烏東峰從發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費”至少814.95萬元,發表論文336篇。覃建軍因此獲刑8年,追繳違法所得,附加刑為并處沒收財產600萬元。
在二審判決之后,覃建軍申訴再審獲受理,益陽中院經再審后,對覃建軍的刑罰作出上述判決。
發336篇論文,收800多萬
2017年5月16日,湖南省紀委發布的一則通報:湖南省社會科學院《求索》雜志社原主編烏東峰因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審查。
官方通報稱,烏東峰違規經商辦企業,直接參與投資多家企業;毫無道德底線,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并育有多名子女,長期利用黨的學術期刊陣地和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公開履歷顯示,烏東峰于2002年至2013年任《求索》雜志主編,2014年至2016年任編輯。
根據覃建軍案判決文書,法院審理查明,覃建軍是一名中介,2007年左右與烏東峰發展成情人關系。2008年左右,烏東峰與覃建軍合謀,以“版面費”的名義向投稿《求索》雜志的作者收取錢財共同牟利。具體操作模式是:由覃建軍從《求索》發文中介手中大量收取論文交給烏東峰,烏東峰利用自己在審稿、定稿方面的職務之便使論文順利通過三審。論文通過三審后在發表之前,覃建軍根據作者身份、論文質量、是否加急發表等具體情況,每篇論文向發文中介確定數額不等的“版面費”,從2008年約3000元/篇逐年上漲至2016年約30000元/篇。待發文中介從作者手中收取“版面費”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交給覃建軍后,烏東峰再將論文順利發表在《求索》上。若發文中介沒有將“版面費”交給覃建軍,烏東峰則不予發表。
2013年起,《求索》雜志獲得國家社科基金資助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版面費。烏東峰與覃建軍仍然按照之前的運作模式,從周某、朱某、肖某等發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費”幫其在《求索》上發表論文。
法院認定,2013年至2016年,覃建軍利用烏東峰在《求索》上發表論文審稿、定稿的職務便利,伙同烏東峰以“版面費”的名義從發文中介周某、朱某、肖某手中收取錢財共計至少814.95萬元,幫其在《求索》上發表論文共計336篇。這些款項用于了覃建軍與烏東峰的家庭生活開支、購置房產、投資股票等投資理財。
附加刑由沒收600萬改為罰金120萬
2018年6月27日,湖南桃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覃建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600萬元;追繳覃建軍違法所得人民幣269500元,上繳國庫;其余違法所得188萬元予以繼續追繳。當年8月24日,益陽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覃建軍不服申請再審,辯解稱原一、二審裁判量刑畸重,請求改判。覃建軍的辯護人則稱,原一、二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與同案人烏東峰相比,量刑不平衡,請求從輕處罰。
2020年4月25日,益陽中院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益陽中院再審認為,原一、二審裁判根據覃建軍犯罪事實、立功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600萬元,主刑量刑適當,但附加財產刑量刑畸重。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賄數額等情節,對其財產刑處罰金120萬元比較適當。故對原裁判所處附加財產刑畸重的不當之處予以糾正,從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
2020年11月9日,益陽中院再審判決:維持對原審被告人覃建軍犯受賄罪的定罪和主刑、追繳違法所得部分,撤銷附加刑部分;原審被告人覃建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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