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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禍國亂港者須驅逐出管治架構
人民日報客戶端12月4日消息,今天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為加深香港社會各界對國家和香港的憲制基礎的認識,香港特區政府今日舉辦“國家憲法日”網上座談會。座談會以“憲法與國家安全”為主題,剖析國家安全的重要理念,探討《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國家安全的關系。

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座談會上致辭全文如下:
各位朋友:
上午好!首先,對特區政府以及勵進教育中心在疫情之下,為舉辦此次“國家憲法日”活動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謝!我們國家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取得的舉世矚目成就,充分證明我們國家以憲法為基石構建的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是經得起大風大浪考驗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優越性。香港與內地在抗疫方面的密切合作,也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顯著制度優勢。此時舉辦“國家憲法日”活動,讓我們再次深刻認識到憲法對于國家治理和特別行政區管治的重大意義,深刻認識到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重要性。藉此機會,我與大家分享三點感想:
第一,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社會必須充分認同與尊崇憲法。香港自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定了香港特別行 政區新的憲制秩序。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基本法的立法 依據,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根本憲制基礎。基本法的各項規定要放在憲法框架內來理解,才能得到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 回歸二十三年來,從整體上看,憲法和基本法得到有效實施,“一國兩制”實踐取得巨大成功。但毋庸諱言,從一系列重大 政治和法律爭議中也可以看到,香港有些人只尊重原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不變,而漠視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根本改變,這是近些年香港出現一些亂象的思想根源。全社會必須深刻認識到,只有認同和尊崇憲法,認同和尊重憲法和基本法共 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才能破解近年來“一國兩制” 實踐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只有在憲法和基本法共同保障下,香港的高度自治才能得以實行,香港的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存續,香港的繁榮穩定才能得以長期保持。
第二,憲法承載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功能,香港特區必須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一個國家之所以能夠生存并興旺發展,其固本基石就是國家安全。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當然要將國家安全擺在極為重要的地位,必然要承載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功能。國家安全是憲法所保護的至高利益,也是其他憲法制度賴以實行的基礎和前提。“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一國兩制”,就沒有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去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香港一度陷入社會動亂,市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面臨巨大危險,“一國兩制”實踐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中央審時度勢,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要求具體化制度化,填補了香港長期以來存在的法律漏洞。幾個月來,香港國安法威力初顯,香港進入了由亂向治的關鍵時期。為了進一步筑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堤壩,香港國安法的許多規定還需要轉化 為完善的制度機制,成為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得到香港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切實執行。
第三,愛國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神圣義務,香港特區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憲法之所以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是因為憲法作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載體,凝聚著全體中國人民對祖國的無限熱愛,愛國主義是憲法所展示出來的我們偉大民族精神的核心。香港從來與祖國同前途共命運,只有愛祖國,才能真正愛香港;只有在愛國者管治之下,香港才能有長遠的安定與發展。然而,近些年來,香港部分參選和當選特別行政區公職的人員,公開宣揚“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并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完全與“愛國者治港”的憲制要求相悖離。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個月通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劃清了“愛國者治港”的底線標準和政治規矩,確保所有從政者擁護憲法基本法、效忠國家和特區,將禍國亂港者驅逐出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這個決定為立法會議員資格立下了管長遠的規矩,也從深層次構建了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對國家的認同和情感,有利于落實憲法確立的愛國主義精神,彰顯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至上權威。
朋友們,憲法權威的樹立有賴于全社會憲法意識與憲法 觀念的養成。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全面貫徹落實。廣大青少年是香港未來的希望,應當緊密結合中國近現代歷史特別是香港百年屈辱史,深刻認識憲法形成和發展的過程;緊密結合“一國兩制” 實踐取得的巨大成就和面臨的挑戰,深刻認識憲法是香港前途命運和自身未來發展的根本保障。只要全社會切實尊崇和有效實施憲法、基本法,“一國兩制”事業就能劈波斬浪、行穩致遠。 謝謝大家!
(原題為《駱惠寧:禍國亂港者須驅逐出管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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