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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司法,李大紅腦死亡后的天價賠償是否合法?
作者:醫法匯
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北知名企業家、“啤酒大王”“無紡布大王”李大紅于11月10日在海南301醫院被宣布腦死亡后,其家屬向院方提出諸多質疑, 拒絕通過正常醫療鑒定和法律程序解決并提出天價賠償一事,引起廣大關注。
事件回顧
患者李大紅先生因“雙耳聽力下降1年8個月”于2019年9月和2020年8月先后在北京301醫院檢查和住院,初步診斷為右側聽神經瘤和雙耳感音神經性耳聾。患者選擇的耳蝸產品為可做3.0T核磁的進口特許藥械,依據相關政策規定,該產品目前作為境外特許藥械只能在博鰲超級醫院進行耳蝸植入手術。301 醫院韓教授建議患者到超級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得到患者同意。2020年9月17 日,患者在海南博鰲超級醫院實施切除右側聽神經瘤后并進行右耳人工耳蝸植入手術,手術后出現躁動、意識模糊,伴有嘔吐癥狀,隨后被送至 ICU搶救;9月19日早上患者從超級醫院轉診至301海南醫院。11月10日在海南301醫院被宣布腦死亡。(來源:博鰲超級醫院)
許多網友認為醫院該負什么責任,要賠多少錢都是有相關的規定,都有法可依,不應因其職位、貢獻決定賠償數額。也有網友表示關于醫療糾紛賠償應該先走醫療鑒定,確定院方是否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后才應主張醫院賠償。當然也有部分網友認為,醫院犯了錯就該承擔責任。

針對此熱點事件,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從專業角度予以分析:
一、發生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同時規定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目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是侵權歸責的基本原則,具體構成要件有三:第一,損害后果,即損害后果的存在;第二,過錯,即致害方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第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與致害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在適用過錯原則的侵權案件中,受害方必須就致害方所實施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件,來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醫療損害過錯鑒定意見(或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是認定醫療過錯、處理醫療糾紛的最關鍵證據,而在鑒定程序中,客觀、全面、規范、完整的病歷資料是進行醫療損害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的前提條件。
二、醫生是否涉嫌違規執業?
目前規范醫生外出會診做手術的規定,仍然是原衛生部制定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外出“飛刀”做手術,必須遵循《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程序,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依據博鰲超級醫院的情況說明,301 醫院的韓東一教授通過書面會診邀請函形式在超級醫院執業。韓教授在博鰲超級醫院的手術行為符合相關規定。
三、天價賠償是否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該條例是為了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等而發布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關于賠償爭議,《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具體賠償數額應當在確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具體的原因力等情況下,根據患方實際損失按照比例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賠償。
四、將“患者”寫成“患兒”,醫療機構一定要承擔責任?
病歷資料是醫院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情況全過程的記錄和總結,是認定案件事實,明確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在醫療糾紛爭議案件中,病歷作為最原始的醫療文書資料,是處理醫療糾紛最直接、最重要的書面證據,往往是醫患雙方關注及爭論的焦點,也是法院作為責任判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作為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規定的要求、全面記錄對患者的整個診療過程。實踐中醫務人員在病歷書寫過程中,難免出現筆誤等需要修改之處,醫療機構對于病歷的書寫及修改,也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即使《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但依據相關報道,博鰲超級醫院在病歷書寫過程中將“患者”寫成“患兒”的“筆誤”,仍需經過專業的司法鑒定才能明確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海南博鰲超級醫院代表國內甚至國際醫學發展的前沿,因此患者本身就對醫療效果抱有較高的期待,但患者家屬應當明白醫學不是神學,任何醫療措施都伴隨著風險,博鰲超級醫院作為中國醫療行業的標桿,要把醫療水平和風險防控手一起抓。此次事件引發社會廣大關注,其對醫療糾紛的及時反應和有效化解,將會對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解決產生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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