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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事件頻發,專家呼吁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和伴侶動物法
近日,一段男子用開水燙懷孕母貓致死的視頻引發熱議,在網絡上,央視呼吁禁止虐待動物盡快立法微博話題閱讀量達7.9億,其微博發起的關于禁止虐待動物立法的問卷調查,參與問卷調查的30.22萬人中,明確支持反虐待動物立法的有28.7萬人,達到投票人數的95%。
在反虐待動物問題上,共識已經達成但相關立法卻遲遲未能推進。11月21日,北京愛它動物保護公益基金會(簡稱“它基金”)與浙江理工大學動物法研究所共同舉辦“反虐待動物法的立法障礙與路徑選擇”專題研討會,與會專家指出,在我國現行的動物法律體系中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定散見于《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畜牧法》《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且對伴侶動物沒有專門立法,與會專家呼吁盡快制定《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彌補分類立法的空白,進而制定一部針對所有動物的《反虐待動物法》。
浙江理工大學動物法研究所所長、教授錢葉芳建議盡快制定《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對虐待貓狗等伴侶動物的行為進行界定,然后采用參照適用的立法技術,也即虐待野生動物、畜禽、實驗動物或者其他動物的參照本法適用,有利于有效解決目前的虐待動物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自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提出了關于反虐待動物立法的議案,但當時得到有關部門的答復稱“條件不成熟”。朱玉列表示,反虐待動物法不僅是一個保護動物的法律更是一部保護人類的法律,目前立法的條件已經成熟,反虐待動物立法需要考慮主體責任問題,可以先進行地方立法實踐,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可以制定過渡期或宣傳期,為人們改變習慣提供時間。
虐待動物事件頻發甚至出現在校園
今年4月,山東理工大學一名在校生對流浪貓進行電擊、火燒和剝皮;10月19日,山西太原一男子劉某用開水澆一只懷孕母貓,致使其腹中4只幼崽死亡,母貓也在救助未果后死亡,該視頻在網上迅速傳播,其中惡劣的虐貓行為引起網友的批評和憤怒……僅今年4月至10月間,能公開搜索到的虐殺動物事件有一百多起,其中引發輿情的虐待動物事件至少達45起。
錢葉芳指出,虐待動物不是極少數的現象。虐待動物行為有兩種,一種是蓄意的暴力傷害(暴力虐待),一種出于疏忽而造成傷害,如造成寵物或飼養動物的挨餓、疾病或惡劣生存環境(非暴力虐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校園里發生的動物被虐待虐殺事件,校園是育人的地方,近年來許多虐待動物事件發生在校園,這對整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表示,動物福利的核心理念,其實就是要求人們善待動物,不給動物造成額外和不必要的傷痛。“科學證明,大多數動物是有感知力的生命,也就是說動物完全具備感知傷病和痛苦的能力。在文明社會,減少和避免人類給動物造成的痛苦是人類必須承擔的道德義務。我們也欣慰地看到,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把反對虐待動物和保障動物福利上升為國家立法的高度。在我國反虐待動物立法呼聲高漲也是民眾對于健全社會法治的殷切期待。只有出臺一部保護所有動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才能從根本上扭轉公眾、企業和社會對待動物的態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回應虐待動物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未形成社會最大共識
近年來,因虐待動物而頻繁引發輿情事件,每當有虐待、虐殺動物的事件發生,網絡上公眾的譴責之聲便會高漲,但因實質性反虐待動物法律的空白,施暴之人除了遭受道德上的譴責往往受不到懲罰。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童之偉因此指出,反虐待動物最好能有專項立法予以規制,如果沒有,需在現行法律中加以補充,但最基本的是要在道德、功德方面形成共識,對于動物的虐待、暴力行為一定要加以譴責。
對于虐待動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早在2018年3月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在回答香港衛視記者有關虐待動物問題是否會考慮出臺相關立法時表示:“從社會公德的角度,每一個動物飼養者都有愛護自己飼養動物的義務,有這方面的責任,任何遺棄、虐待動物的行為都應當為社會所不齒,都應當被視為是喪失公德的行為,我想在這一點上咱們是有共識的,但是對于他們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地研究、進一步地切磋,在形成社會最大共識的時候,再來研究立法的問題,用什么樣的形式立法等等。”
如何理解達成最大共識?錢葉芳認為,最大共識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爭議,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反虐待動物立法最初都受到了抵制、打擊或嘲笑。反虐待動物立法延續三百年,立法有爭議不怕,關鍵還是要看是否代表文明進步的方向。任何行為習慣、風俗的轉變,非一部立法可一時盡其全功,但一部標志性立法必定可以完成關鍵性起步。
錢葉芳認為,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規范、引導和教育,回應型法則通過回應社會問題而維護社會秩序,這對于部分過國民質落后而頻發的虐待動物問題更應當以制度塑造人格。
如何完善與虐待動物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動物法律體系中,既有禁止暴力傷害的規范,也有禁止非暴力傷害的規范,但都是零星、分散的規定,而且缺少法律責任,仍然處于倡導狀態。
2019年農業農村部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074 號建議的答復中指出,多數虐殺動物的行為可以通過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但“對社會公眾普遍反對的殘忍虐殺動物等行為,由于缺乏相關立法規定而難以實施有效打擊,確有必要完善立法。”
基于這種狀態,錢葉芳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加對虐待動物的行政處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將虐待虐殺動物列入不良行為。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馬勇指出,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在修改,對野生動物的虐待尤其是對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虐待是比較多的,建議不光要有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的基本原則,而且在法律責任當中要有相應的規制,特別是由哪個部門去管,執法的主體是誰,要有規定。這對規范動物的虐待問題將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領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也建議,鑒于《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在修訂,可先以此為突破口,反虐待野生動物,然后逐步擴大到對所有動物的保護,從對反對虐待任何動物逐步擴大到我們國家動物福利法,這樣的話才能夠跟國際上對動物保護的立法的主流能夠對接起來。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錢大軍認為,在目前僵局沒有辦法破解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地方立法、司法解釋和訴訟的方式,“地方立法可以由點及面,地方立法制定出來會有一種示范效應。”
另外,錢大軍建議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解決現有的虐待動物問題,如果這些都解決不了,可采用訴訟的方式,去訴訟虐待動物的行為人,通過案例警示可能會改變困境沒有突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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